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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9 11:32:51

近日,深圳羅湖一家7-11店裡就有人發現了……老!鼠!

“頓時無語,感到惡心……這麼不衛生的嗎?”8月6日,有網友在微博發文稱,自己出差到深圳,在羅湖區解放路的7-11便利店的熱櫃中發現一隻老鼠。

便利店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深圳一711便利店食品櫃中老鼠亂竄)1

該文附着的一條10秒左右的短視頻顯示,在沒有食物的熱櫃中,有一隻約半個手掌大小的老鼠在亂竄。南都記者注意到,截至8月12日,該微博已經有18.2萬次觀看。

7-11便利店老鼠亂竄

昨天(12日)14時許,南都記者走訪發現,該7-11便利店位于解放路蔡屋圍大酒店外

便利店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深圳一711便利店食品櫃中老鼠亂竄)2

透過玻璃門,南都記者看到,視頻中有老鼠活動的熱櫃已不見蹤影,擺放貨品的架子上也蓋上了銀白色的塑料布。

便利店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深圳一711便利店食品櫃中老鼠亂竄)3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介入執法檢查

那麼,視頻所拍屬實嗎?

就此事,南都記者緻電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局。工作人員表示,在視頻傳出後,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局桂園所已獲悉了相關情況,并保持對事件的追蹤和關注,桂園所将繼續對涉事的7-11便利店進行執法檢查。

便利店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深圳一711便利店食品櫃中老鼠亂竄)4

8月12日下午17時40分許,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局桂園所的執法人員來到現場,對涉事7-11便利店進行執法檢查。在現場,便利店工作人員陳進介紹,視頻中老鼠亂竄的地方是店裡的熱櫃,平時主要加熱肉類食品。

視頻中之所以是一個空烤架,是因為店鋪每天都會把食品下架,然後對熱櫃進行清理。視頻拍攝的時間應該為晚間,店員們已将熱櫃食品下架,即将進行清理。

目前不能确認衛生隐患完全消除店家主動暫停營業

陳進介紹,8月初,該店鋪密集地發現有老鼠的痕迹,店員們初步判斷老鼠為隔壁商鋪結業後,爬進了便利店。店員們上報公司後,8月4日,公司派遣專門的清潔公司對便利店進行衛生檢查。但此次清理工作不是很到位,導緻店内再次出現老鼠。

8月6日,公司再次派遣專門人員對店鋪進行檢查清理,此次清理對貨物進行了挪動,也對店鋪進行了消毒處理。但目前不能确認衛生隐患完全消除,8月7日,公司便決定暫時把店鋪關閉。陳進表示,“目前正在繼續整改,也在對所有貨品的大消毒。”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局桂園所負責人黃思成告訴南都記者,8月9日桂園所獲悉相關情況後,第一時間趕來便利店了解情況,但當時該店鋪已自行停業,便沒有進入店鋪深入檢查。此次執法的内容是了解衛生隐患出現的原因,以及應該采取什麼樣的措施避免同樣事情的發生。

黃思成表示,桂園所已對涉事便利店進行了主體責任的約談,督促其整改,要求其做到舉一反三,徹底排查衛生隐患。桂園所也會繼續根據具體情況,對店鋪進行下一步的處置。

提到食品衛生隐患,就會讓人想到食品衛生法。之前的《食品衛生法》是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而制定的法律。那麼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與之前的《食品衛生法》相比較有哪些區别呢?

接下來一起跟南法君來看看。

01《食品安全法》總則中,通過法律的級别給了分段管理一個明确的身份和職權範圍,除原有農業、衛生、工商、質檢、食藥等部門外,還出現了一個新的機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前的工作中,無論是食藥還是工商,在行使協調的權力時,由于各部門之間缺乏統一的上級部門,會遇到各式各樣的阻力,這個機構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現的“協調不動”的情況。在《食品安全法》中,不僅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更賦予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的權力。相當一部分監管機構是垂直管理的體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這次通過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權力的依據,加大了對垂直管理監管機構的約束力。

02《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衛生法》比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章節是新增的,這個章節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思想,吸取了幾次影響極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訓,把監管前置,及早動手,盡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階段。

03《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準的章節裡,明确提出了安全标準由衛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類标準,使以前五花八門的各類标準有了統一的标簽,可以說是本次立法中一個亮點。

04食品生産經營的要求,是食品專業法的核心環節,這部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完善程度會在這當中體現出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産經營提出了要求,和《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相比,《食品安全法》盡管制定了對生産經營過程的要求,但是在這部法律中卻沒有相應的罰則,使這部分的執法缺乏強制力,呼籲盡快通過制定實施細則來彌補,否則監管在這一塊就會成為空談。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對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提出了要求,和《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相比,有兩點發生了重大變化,第一點變化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要求,從這裡能夠看到當年“大頭娃”事件的影子,在《食品衛生法》第六條的規定裡有“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的要求,但實際未列入禁止生産經營的範圍之内,通過一次事件,使國家認識到了食品的營養不足一樣會造成重大事故,因此有了這次的改變。第二點變化是,《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在《食品安全法》裡變成了“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能夠制訂禁止生産經營食品的權力被回收集中了,也意味着現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規在6月1日之後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隻是在今後的工作中還需要進一步明确“國家”這個概念,這種命令是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來統一發布,還是各國務院下屬的國家級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各自監管環節來各自發布。 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方面的要求及處罰,《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衛生法》相比,有了較大的變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衛生法中“包括病原攜帶者”的講法,以乙型肝炎為例,在臨床醫學和預防醫學的不同角度講,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概念的,如果不能統一标準,那将給食品監管帶來一定的隐患。從罰則上看,《食品安全法》對沒有健康證明的行為沒有罰則,如果不能通過實施細則來彌補,那麼這方面的要求将是一紙空談。 《食品安全法》對索證的要求比《食品衛生法》詳細了很多,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罰則,可以說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進步,隻是對保存的時限過于死闆,2年的保存期是否過長值得商榷,尤其是對于一些小型餐飲業來說一年以前的進貨記錄有多大的意義,隻是接受檢查的擺設。

05在食品檢驗的規定中,接受幾次惡性事故的經驗,明确規定了對食品不得免檢。在日常的抽檢和檢測中,《食品衛生法》規定的是無償采樣,說法比較籠統,而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行政部門必須買樣,且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費用,檢測所産生的費用由行政部門承擔。這些發條的出台,一方面說明政府在減輕企業的負擔,避免為增加收入多次采樣收取檢測費用,另一方面意味着,如果财政撥款不足或地方政府經濟水平較低的情況下,一些工作會受到影響,可能出現能不檢就不檢,能少檢就少檢的情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就不單單是行政部門能力範圍内的了,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

06在《食品安全法》内,專有一章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進行了規定,與《食品衛生法》相比,内容多了很多,在法律層面規定了各級部門的職責和處理的程序,明确了CDC在處理這類事件中的職責,解決了多年來由于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帶來的職責分工問題。在法律條文中,也明确了要進行責任追究。在《食品安全法》的條文中,提出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隐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并由對應的罰則,隻是在實際操作中,對于毀滅證據的認定需要明确,例如:一家人在一個餐館用晚餐後,夜裡開始出現症狀,一起到醫療機構就診,醫療機構按照要求上報,在這種情況下,餐館是不知情的,等到監管人員到達那個餐館時,很可能剩餘食品都已經倒掉,餐具已經進行了消毒,證據滅失了。這種局面是非常常見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認定商家毀滅證據呢?是以主觀故意為判斷原則還是以實際效果來确定,這是需要在後期的細則或者司法解釋中加以說明的。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衛生法》相比較常見的6點區别。食品衛生關系到健康問題,不容忽視,如果你想知道更多有關于食品衛生安全的這方面常識,歡迎在評論裡留言哦。

文章來源 南方都市報 食安夢選餐

編輯 王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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