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沙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産品案 采訪對象供圖
新民晚報訊(記者 裘穎瓊)今年2月以來,市食藥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委和市商務委等四部門聯合開展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魚等食用農産品專項整治工作。記者今天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經過整治,上半年市場銷售的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魚等四類農産品合格率為93.12%,較2020年底,合格率上升2.57個百分點。
據介紹,此次整治覆蓋本市22家農産品批發市場,990餘家集中交易市場,3家工業化豆芽企業,55家農藥、獸藥生産企業,800家農藥、獸藥經營單位,150家地産韭菜種植主體(約3521畝),320家淡水魚養殖場(約13.8萬畝)。
在整治手段上,上海采取打“組合拳”的方式——
深化“田頭到餐桌”全鍊條集中整治。農業農村部門加大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生産、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管檢查力度,積極推進實施農藥銷售實名、獸藥二維碼追溯等管理制度。上半年,本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開展監管巡查27454場次,檢查農獸藥生産經營單位、淡水魚、韭菜等食用農産品養殖種植單位3261戶次,查處相關違法違規單位23戶次,責令16家生産主體改正;查扣問題農藥、獸藥140餘公斤,無害化銷毀查獲的3噸假劣農資産品。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加強儲運及市場銷售行為的監管,督促市場開辦者、經營者認真落實市場準入、信息公示、市場抽檢或者快速檢測、進貨查驗等主體責任。上半年,檢查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5065戶次,檢查四類農産品銷售者14431戶次,查處違法主體111戶次。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食品生産企業及餐飲單位采購和暫養行為的監管,督促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實施原料控制規範。上半年,檢查相關食品生産企業、餐飲單位20513戶次,查處梭子蟹、淡水魚暫養期間使用禁用獸藥等違法行為36戶次。
實現“環節、風險、源頭”系統性精準管控。上海加大上述四類農産品的抽檢比例和頻次,在種植(養殖)環節,農業農村部門抽檢四類農産品319批次,合格率98.43%,較去年年底上升了7.88個百分點;經營環節,市場監管部門抽檢上述四類農産品1701次,合格率為93.12%,較去年年底上升了2.57個百分點。
同時,強化快檢排查風險管控。市食藥安辦組織技術攻關,開發了韭菜快速檢測技術,現已發放7000劑韭菜腐黴利快檢試劑至全市各大農貿市場快檢實驗室和食品安全科普站。上半年,全市共開展食用農産品快速檢測532653批次,合格率為99.99%,其中,上述四類農産品快速檢測29483批次,不合格7批次,合格率99.97%。
此外,強化批發市場源頭管控。舉辦本市大型食用農産品批發市場提醒告誡會,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開展自查自糾,落實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管理責任和銷售者的主體責任。同時,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試點,于2021年9月17日正式實施刀鲚(刀魚)、鳳鲚(鳳尾魚)、長吻(鮰魚)、鲫魚、中華絨螯蟹(大閘蟹)等5種淡水魚追溯管理工作。農業農村部門将追溯工作與合格證制度結合,鼓勵賦碼上市,上半年全市共1097個生産主體實施合格證制度,開具143萬張,附帶合格證上市的農産品共12.94萬噸。
在整治過程中,不僅有政府相關部門的參與,還有許多“智囊團”紛紛加入。依托上海交通大學、上海市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等專業力量,專題研究上述四類農産品整治工作;發揮上海市豆制品行業協會作用,研究豆芽産品技術要求指南,探索豆芽産品送貨單上打印追溯二維碼事宜,加大培育、引進優秀的豆芽工業化生産企業的力度。
記者獲悉,下一階段,專項整治将繼續加強全鍊條綜合治理,重點推進相關品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同時,推動水産品地方政府規章立法工作,為提高水産品質量安全水平提供法律支撐。目前,市食藥安辦牽頭起草的《上海市水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已在公開征求意見。
附:典型案例
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小皮蔬菜經營部經營不合格韭菜案
當事人上海市崇明區小皮蔬菜經營部為崇明區一家農貿市場内某攤位經營戶,主要經營食用農産品。2021年4月26日,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當日經營的“韭菜”進行抽檢。經檢驗,上述“韭菜”腐黴利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于2021年5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測報告》,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複檢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内未提出複檢申請和異議。
另查實,當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從上海江楊市場以2.4元/千克的價格購進10千克韭菜,并于2021年4月26日以6元/千克的價格對外零售,除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抽檢1千克外,其餘9千克韭菜均以零售的方式在當日銷售完畢,至案發,貨值金額60元,違法所得60元。經調查,發現涉案農産品來自上海江楊市場,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已将該違法線索移送寶山區市場監管局。
當事人銷售的韭菜中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用農産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用農産品及未建立食用農産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處罰如下: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60元整;三、罰款人民币5000元整。
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産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的食品案
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為松江區的一家豆芽生産企業。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在對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黃豆芽産品進行抽檢中,抽樣檢出6-苄基腺嘌呤相關指标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産過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同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還陸續收到本市其它地區通報的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産經營的多批次黃豆芽和1批次綠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指标不合格。
經調查,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産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币19067.72元,違法所得為2056.84元;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産經營虛假标注生産日期的食品的貨值金額為6.8元,無違法所得。
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産經營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的豆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2021年2月5日,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決定對于上海開心蔬菜有限公司生産經營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及虛假标注生産日期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2056.84元,罰款人民币291015.8元。
寶山區市場監管局關于查處沙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産品案
當事人為寶山區蘊川路2767号市場内一家個體經營戶,主要經營食品、農産品。2021年5月14日,上海華測品标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網上銷售的食用農産品“綠豆芽”進行了抽檢,并于5月27日出具的檢驗報告(№:A2210184086101005C)顯示:“6-苄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産過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同時發現當事人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收到不合格檢測報告後,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于2021年6月7日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農産品及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行政許可信息進行立案調查,送達《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測報告》,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複檢的等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内未提出複檢申請和異議。同時告知當事人立即開展整改,啟動召回程序并仔細排查不合格原因。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産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和《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21元整;二、罰款人民币10000元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計罰沒款(人民币)11021元整。
奉賢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立雲水産經營部違法經營不合格梭子蟹案
上海市奉賢區立雲水産經營部為奉賢區鄉村園農貿市場内一家專業經營水産品的商戶,主要經營魚、蝦、蟹等各類水産品。2021年5月7日,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委托上海中維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水産品進行抽樣檢驗。2021年5月14日,收到上海中維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經營的梭子蟹檢驗項目镉實測值為1.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立即将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檢要求。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5月4日從上海市寶山區博鑫水産行共購進梭子蟹21公斤,進貨總金額1550元。購入時收集并留存了供貨商相關營業執照、進貨單據,但無法提供食用農産品合格相關證明材料。購入後,當事人将上述梭子蟹放在鄉村園農貿市場51号攤位進行銷售,銷售金額為1885元,至檢驗報告送達時,該批次梭子蟹已全部售完或自然死亡。去除抽檢人員買樣金額和成本後,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共計237.4元。
同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将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源頭追查。
當事人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梭子蟹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及進貨單據,主觀上并無故意行為,積極配合調查,經營期間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等危害後果。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237.4元、罰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處罰。
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樟宏小吃店違法經營不合格水産品案
當事人上海市虹口區樟宏小吃店經營小型餐飲服務。2021年5月10日,虹口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虹口區乍浦路430号底層店招為“樟宏小吃店”的上海市虹口區樟宏小吃店進行食品安全檢查,當場對其經營的食用農産品“清江魚”“鲶魚”予以抽樣檢查,并委托上海德諾産品檢測有限公司對樣品進行檢驗。
經該公司檢驗,上海市虹口區樟宏小吃店經營的“清江魚”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和“鲶魚”地西泮項目都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之要求,檢驗結論都為不合格。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5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内未提出複檢申請和異議。同時告知當事人立即整改,當事人将上述“清江魚”和“鲶魚”剩餘貨品全部自行銷毀。
經查明,上海市虹口區樟宏小吃店于2021年5月10日從寶山輝煌水産行購進上述不符合食品标準的“清江魚”和“鲶魚”,用作其“烤魚”菜品的原料,上述“清江魚”和“鲶魚”兩款貨品貨值金額共計198元,違法所得42元。虹口區市場監管局已将該線索抄告寶山區市場監管局。
當事人使用禁止經營的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鑒于在案件調查中,上海市虹口區樟宏小吃店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根據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42元整;二、罰款人民币5000元整。
金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尹某違法經營活體河豚魚案
當事人尹某為金山區某大型農貿市場内個體工商戶,主營海鮮、淡水産品。2021年4月16日,金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農貿市場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當事人攤位魚缸内存放有23條活體河豚魚(合計6.2kg)在售,現場當事人無法出示該批次河豚魚養殖基地備案憑證、進貨記錄以及銷售備案憑證,涉嫌違反《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鳍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号))的規定。
執法人員當場對涉案攤位魚缸采取查封強制措施,并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委托中國水産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産研究所對上述23條活體活體河豚魚進行鑒定。經鑒定,确認上述送檢魚類品種為暗紋東方鲀。因當事人經營涉案産品未進行進銷存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根據執法人員現場查見的送貨單記錄以及對庫存暗紋東方鲀稱重記錄,最終認定本案貨值金額為人民币928.8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币27元。
當事人經營上述活體暗紋東方鲀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一)項之規定,構成“違法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建立進銷存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構成“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根據《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人民币):壹拾貳萬圓整;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貳拾柒圓整;4.沒收涉案暗紋東方鲀23條(合計6.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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