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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産權房标價便宜讓很多購房心動,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産生了很多小産權房買賣合同,有些人在簽訂合同後反悔,要求認定小産權房買賣合同無效。那麼小産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小産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相關案例:
2013年,王某所在的村進行舊村改造,村委會跟王某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随後,王某得到了兩套二居室樓房。王某自己住了一套,将另外一套出售給了城鎮居民李某。2014年5月,王某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其中載明:王某為原房産所有人,本房産為小産權。王某所在村的村委會、村黨支部兩委班子表示對于村民出售拆遷所得的小産權房不予幹涉。雙方經協商,王某自願将本套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李某,轉讓價格為15萬元。由于本房屋屬于小産權房,因此,李某應遵守當地村委會的有關制度和規定。随後,王某與李某履行了該合同,房款兩清。
其後不久,該地段房價上漲,王某覺得自己房子賣虧了。于是找到李某,要求解除合同,李某不同意。雙方為此發生争執,王某于是以國家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民房屋,所以他和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令李某返還房屋。李某則認為,當時雙方是自願簽訂買賣合同的,且都知道該房屋是小産權房,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分析:城鎮居民與村民簽訂的小産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對于城鎮居民購買農民小産權房的效力問題,目前尚沒有一部法律對此作出明确的規定。鑒于這種情況,一般而言,法官在裁判此類案件時往往會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當事人之間的行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
二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存在導緻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也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三是基層組織如村委會、村黨支部的意見。由于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因此,村支兩委的意見至關重要。
本案中,王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确載明“本房産為小産權”,因此,對于這一事實,雙方均明知,不存在欺詐或者重大誤解的情形。雙方對于買賣房屋一事,也是自願進行的,且王某所在村的村委會、村黨支部兩委班子表示對于村民出售拆遷所得的小産權房不予幹涉,也就是說,雙方買賣該房屋的行為并未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雙方在合同簽訂後,已各自履行了支付房屋價款和交付房屋的義務,該合同所約定的内容已實際履行完畢。那麼在此情況下,王某要求确認其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不充分,不應予以支持。
小産權房因其産生和市場形态的特殊性,因此在買賣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漏洞,購買小産權房雖然價格便宜,但是風險很大,因此有意向購買小産權房的購房者一定要慎之又慎,而一旦确定購買,也一定要考慮以上三點内容,力保小産權房買賣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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