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出門旅遊除了吃喝玩樂
住宿也是一大難題
因此越來越多的遊客們
選擇入住城市中的一個新興住所
民宿
廈門作為旅遊熱門的城市之一
民宿之多自然不言而喻
不少遊客也是沖着
廈門各式的網紅民宿而來的
但随着民宿的火熱發展
問題也随之而來
關于民宿的意外事件也時有發生
……
除了安全隐患
還有更煩心的就是
有人把民宿開在小區裡
嚴重擾民
面對這一系列的問題
廈門有了新!動!作!
對檢查發現問題的業主
依法從嚴處罰,督促整改!
廈門一房屋業主擅自開民宿被查處
之後不服上訴 被法院駁回
經營旅館業需經公安機關許可
但市場上卻出現了
部分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開辦民宿的現象
2019年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已受理相關治安行政處罰案件3件,共有3名違法行為人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等行政處罰。近日,集美法院對其中一起不服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作出一審宣判,依法駁回未取得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家庭旅館的原告的訴訟請求。
徐某是廈門市思明區一住宅小區内某套房的業主,他的房屋共有5間房。自今年4月1日起,在未取得公安機關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的情況下,徐某通過在網上發布房源信息等方式經營起了日租房、短租房業務。5月30日,張某通過網絡平台的App預訂徐某的房屋1天,支付房價和押金合計1458元,其中房價為998元/天。次日,張某等10人入住該房屋時,徐某提供床、被子、一次性洗漱用品等供住宿人員免費使用,并通過網絡平台收取1天的住宿費用,在扣除服務費後實際收取房費約898元。在張某等10人入住時,徐某僅對其中一人查驗身份證件和登記,對于其他同住人員未查驗相關身份證件,也未登記。
當日晚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案涉經營行為。而後,思明公安分局對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徐某處以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等處罰。徐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複議。2019年8月,廈門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案涉行政處罰決定。
徐某認為,他的家庭經濟壓力大,利用網絡平台正常出租自家房屋,不屬于經營民宿、酒店或家庭旅館業,不應受到行政處罰,遂起訴至集美法院,訴請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與《行政複議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未取得公安機關經營旅館業的特種行業許可,擅自經營家庭旅館,未依法履行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和登記的職責義務,不具有合法性,存在較大的治安管理隐患和安全隐患。
今年6月
廈門已經提出
住宅小區禁開辦民宿
2019年6月,廈門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召開,聽取了市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廈門經濟特區旅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及市人大财經委的初審報告。《條例(草案)》針對廈門市存在的民宿規範管理、“不合理低價遊”、導遊執業規範、旅遊公共服務等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制度設計,為推進廈門市旅遊産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據悉,早在1997年廈門市就制定了《廈門經濟特區旅遊管理條例》,但随着時間推移,特别是國家旅遊法的出台,原條例已不能适應廈門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新的條例十分必要且意義重大。
住宅區、商業綜合體住宅禁辦民宿
其中,對民宿概念進行界定,明确民宿是指利用城鄉居民自有住宅、集體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态、環境資源以及農林牧漁生産活動,為旅遊者休閑度假、體驗當地風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的處所。《條例(草案)》對民宿實行特殊區域管理,禁止在住宅小區和商業綜合體的住宅部分内開展民宿經營活動,允許開辦民宿的具體區域由區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其中,思明區、湖裡區應當嚴格控制民宿開辦區域,劃定的民宿開辦區域應當經市政府批準。
值得一提的是,開辦民宿将實行備案制,即符合條件的民宿經營者依法取得商事登記後,到區政府制定的部門或者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備案,備案信息将推送至公安機關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建設、住房、旅遊等相關部門,由公安機關接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民宿經營者即可開展經營活動,無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進一步簡化其經營手段。
《條例(草案)》還規定建立民宿經營信用管理制度,即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和民宿經營失信主體名單,對失信民宿經營者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此外,《條例(草案)》對既有民宿的管理還作了相應規定,即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開展經營活動的民宿,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開辦條件,并辦理備案手續,經整改仍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就目前而言
對民宿出台地方性規定的省份并不多
隻有廣東省、杭州、廈門等部分省、市
出台了地方性法規
均要求開辦民宿旅遊經營實行登記制度
民宿用房不得設在住宅小區
(含商品房、安置房)
必須是經營性用房
【連線法官】
關于因未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經營旅館業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承辦法官分析:
一是,經營者利用網絡平台發布信息,接受預定,向社會不特定的公衆提供自有房屋用于住宿服務,并以日租或短租方式收取費用之行為,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需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旅館業的行為性質。
二是,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經營家庭旅館應取得公安機關經營旅館業的特種行業許可。
三是,未取得公安機關經營旅館業的特種行業許可,擅自經營家庭旅館,未安裝相關的治安管理系統,未落實旅客住宿時查驗身份證件和登記制度,存在較大的治安管理隐患和安全隐患,徐某的家庭經濟情況雖值得同情,但不具有合法性。
四是,民宿、家庭旅館在廈門市具有一定的現實需求和市場份額,廈門市雖已出台《廈門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但實踐中部分規定需要更進一步明确,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調查研究,明确完善相關規定,同時加大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的宣傳力度,提高公衆的社會治安風險防患意識,并切實保障住宿旅客的生命财産安全,提升來廈遊客的認同感和滿意度,為高顔值的廈門知名旅遊城市形象添磚加瓦。
民宿作為新興的旅行住宿方式
深受到年輕人的喜愛
但在小區開設的民宿
不僅得不到周圍居民的認可
民宿裡面的衛生安全得不到監督
也降低了旅客的體驗感
更抹黑了城市形象
這種亂象,确實該好好管管了!
來源:東南網、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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