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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買了能起訴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09 08:18:15

本律師專業解決小區業主、業委會、開發商、物業公司發生的糾紛,如有法律問題可私信咨詢。

案件概況

東渡公司系東渡國際青年城小區的開發商,案涉小區人防地下室工程于2008年1月13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收合格後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東渡公司将地下室用于地下車庫,出租給小區業主。東渡國際青年城小區業委會認為東渡公司收費标準過高,其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業委會(2016)13号文件,制定新的案涉小區停車收費及車位分配管理方案,事實上收回了人防車位的收益權。協商無果下東渡公司起訴業委會要求地下車庫的管理、使用、收益歸其所有,并要求撤銷業委會的(2016)13号文件。

業委會辯稱,根據“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城市住宅區小區人防工程地下停車場開始由開發商投資建成,相應的經營管理及收益在開發商出售房地産項目前,自然歸開發商所有。但當小區住宅完成出售并向業主交付使用後,人防工程地下停車場的收益權取決于其建設成本是否已攤入出賣的房價而随房屋轉移,本案中東渡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的商品房價格不包括人防工程地下停車場的建設成本,其主動自然不能成立。而東渡公司與小區業主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也明确了業主共用停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因為該部分包括在業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築中。

人防車位買了能起訴嗎(人防車位歸誰所有)1

法院觀點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東渡公司提供了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細表,明細表中載明人防車位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歸開發商所有,且根據法律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業委會在本案中既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人防車庫的建設成本已經計入商品房的分攤面積之内,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合同中對該人防車庫的使用收益權有明确約定,而人防設施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共用的停車場,故對業主會的主張,南京中院不予采信。關于業委會作出的(2016)13号文件,該文件不僅對全體業主共有的公有車位的收費标準作出了規定,也對屬于東渡公司管理、收益的人防車位也作了相應規定,該項行為已經侵犯了東渡公司的合法權益,最終南京中院判決支持了東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人防車位買了能起訴嗎(人防車位歸誰所有)2

律師觀點

人防車位不同于産權車位,人防車位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而且一般不納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平時的管理、使用、收益是歸投資者的。本案中最主要的争議點是誰是投資者,人防車位的投資有無攤入商品房整體的建設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南京中院将該舉證責任分配給業委會,也就是業委會需要舉證證明人防車位的建設成本已經計入商品房的成本,實踐中對該舉證責任的分配其實标準不一。但不論怎麼樣,可以看出如成功舉證,那麼人防車位的歸屬很可能就是全體業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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