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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條例施行日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1 03:08:28

社會信用條例施行日期?《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社會信用信息的記錄、采集、歸集、整理、加工、共享、披露、查詢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客觀、及時、必要、安全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社會信用條例施行日期?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社會信用條例施行日期(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

社會信用條例施行日期

《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社會信用信息的記錄、采集、歸集、整理、加工、共享、披露、查詢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客觀、及時、必要、安全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

《條例》指出,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識别信息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産、納稅數額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該信息可能産生的不利後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條例》明确,自然人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以居民身份證号碼作為關聯匹配的标識;無居民身份證号碼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作為關聯匹配的标識。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的唯一标識。

《條例》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以下行為:(一)越權查詢社會信用信息;(二)竊取、篡改、虛構、隐匿、違規删除社會信用信息;(三)洩露未經授權公開的社會信用信息;(四)洩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社會信用信息;(五)違反國家規定獲取或者出售社會信用信息;(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指出,信用主體的下列失信行為屬于嚴重失信行為:(一)嚴重危害人民群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争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條例》指出,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以下懲戒措施:(一)限制或者禁止進入相關行業;(二)限制相關任職資格;(三)限制享受财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政策;(四)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标投标,國有土地招标、拍賣、挂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五)限制高消費;(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條例》規定,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複申請。受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将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主體完成信用修複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相關平台和網站上删除該失信信息,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将其從嚴重失信名單、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中及時移出。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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