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
“ 我們就隻知道他是五保戶
沒有子女的
每逢假期慰問
都少不了他 ”
獨居老人巨額遺産該給誰?
曹發泉(又名“曹法泉”)出生于江蘇省無錫市揚名村,解放前去上海求職,成為了一名産業工人。1956年,曹發泉跟随所在的工廠内遷至安徽合肥。三年後,34歲的曹發泉從工廠辭職回到了老家揚名村。
2019年10月19日,揚名村已經成為了揚名社區,時年94歲的曹發泉在揚名社區的一個宿舍内,走完了自己生命的最後一程。
老人去世後,吳海平等四個自稱曹發泉子女的人找到了揚名居委會,要求繼承老人遺産。經清點,曹發泉一共留下28萬現金、一套房産以及銀行存款利息等價值約合人民币200萬的遺産。
四個子女的出現讓揚名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感到十分詫異。在揚名居委會工作幾十年的顧國偉回憶,自己第一次見到曹發泉是在1985年。當時的曹發泉年滿60歲,又是獨居老人,揚名村按照五保戶的待遇來照顧他。1994年起,揚名村安排專人關照曹發泉的生活。幾十年裡,顧國偉從來不知道曹發泉有四個子女,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也從沒見過吳海平兄妹四人來探望過曹發泉。
自稱曹發泉兒子的吳海平表示,自己原名曹海平,父母離婚後改随母姓。母親再婚,吳海平兄妹四人也就和曹發泉徹底斷了聯系。但就在2018年,吳海平曾讓自己在上海工作的兒子去探望曹發泉,并不是揚名居委會所稱的從來沒去看過老人。
吳海平兄妹四人為證明與曹發泉間的血緣關系,調取了相關資料。根據安徽省合肥市東市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曹發泉與妻子吳阿多于1961年協商離婚,兩人生育的四個孩子由吳阿多撫養,吳海平等四人也确實是曹發泉的兒女。
身份确認後,吳海平兄妹四人與揚名居委會協商曹發泉遺産分割相關事宜。揚名居委會提出将曹發泉留下的28萬現金中的8萬元平均分給吳海平兄妹四人,剩餘20萬以及曹發泉留下的房子等财産歸揚名居委會所有。
而吳海平等人不同意揚名居委會的提議,要求全額繼承曹發泉的遺産。雙方僵持不下,2020年3月,揚名居委會将吳海平兄妹四人訴至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60年獨居生活的背後
庭審時,揚名居委會拿出了一份2003年與曹發泉簽訂的《關于曹發泉居住及養老生活等問題的協調處理意見》,根據該《處理意見》,揚名居委會對曹發泉按照五保戶的待遇負責其生活以及養老送終,曹發泉擁有的動産和不動産在其去世以後全部歸揚名居委會所有。
原來,曹發泉獨居的60年時間裡經曆了很多事。曹發泉從安徽回到揚名村後沒有地方居住,鄰居幫助曹發泉在自家老家基地上搭建了一個二三十平方米的簡易房屋,這一住就住到了2003年。
2003年,因為城市改造,揚名村整體拆遷,周邊鄰居簽署了拆遷協議後陸續搬走,而已經78歲的曹發泉卻不知道自己應該怎麼辦。
這時,曹發泉的弟弟主動找到了當時的揚名村委會(現為“揚名居委會”),向村委會說明了曹發泉的情況,希望揚名村委會繼續照顧曹發泉。曹發泉本人同意後,簽署了上述《處理意見》。揚名村委會也按照口頭約定,協助曹發泉辦理房屋拆遷手續。按照房屋拆遷政策,曹發泉隻能夠拿到30平方米左右的新房,但在揚名村委會幫助其補交了17.77萬元後,曹發泉最終拿到的新房有118.7平方米。
拿到新房後,曹發泉并未居住,而是一直住在揚名社區提供的宿舍。在這期間,曹發泉因病住院花費的19531元以及眼睛受傷花費的1161元醫療費都由揚名社區支付。
顧國偉表示,曹發泉的四個子女,幾十年間不曾過問自己父親的生活,如今卻想着分割财産,這是不合理的要求。
但吳海平兄妹四人堅持,他們是曹發泉的法定繼承人,曹發泉留下的遺産理應由他們繼承。
法院判決遺産歸居委會所有
而後,雙方展開了更激烈的辯論。揚名居委會認為,作為基層組織,他們有資格與曹發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且揚名居委會在曹發泉生前盡到了《處理意見》中所明确的扶養義務。
吳海平方反駁,這些年揚名居委會對曹發泉的照顧,隻能算是簡單照料,根本談不上是扶養。同時,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不是法律認可的民事經濟主體,依法不可成為遺贈扶養協議的合同相對人。另外,揚名居委會提供的《處理意見》,全篇沒有遺贈、扶養等關鍵詞語,不符合遺贈扶養協議的必要合法形式要件。
此時,揚名居委會申請讓當年負責照料曹發泉生活的曹建華、蔣士銘二人出庭作證。證人曹建華到庭陳述,她照顧了曹發泉幾十年,曹發泉生病住院都是揚名居委會和她一起去處理,後來蔣士銘接替她照顧曹發泉。
兩名證人的證言與揚名居委會的陳述,以及其提供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揚名居委會在長達16年的時間内對獨居的曹發泉日常生活進行了扶助,法院依法認定了揚名居委會對被扶養人曹發泉已經盡到了扶養的義務。
本案審理時,《民法典》尚未實施。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該條文中,對于協議簽訂的主體僅僅是列舉的表述,并非完全包括所有組織;同時,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的立法本意在于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者雖有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生活得到保障。因此,揚名居委會可以以其名義訂立民事合同,也能夠成為遺贈扶養協議的合同相對人。
2020年12月,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确認揚名居委會與曹發泉簽訂的《處理意見》遺贈扶養協議有效。曹發泉安置所得的房屋、生前遺留的現金、股權以及銀行存款本息等歸揚名居委會所有。
一審判決後吳海平等四人表示不服,随即提起上訴。2021年4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普法時間
Q1:
吳海平兄妹四人在曹法泉生前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這會影響到他們的法定繼承嗎?
A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和原來的《繼承法》第七條都有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會喪失繼承權。但是我想在本案當中還不能這麼草率地去認定,因為從案件事實來說,老人多年以前離婚,然後他出于自主的意願離開了未成年的孩子們,從來不通音訊,也從來不向孩子們求助,而他自己本身是有退休金的長期也能夠達到生活自理,所以我們也不能說他的子女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損害老人的合法權益。那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老人的子女依然是享有繼承權的。
Q2:
揚名居委會與曹法泉簽訂的《處理意見》裡,沒有提到遺贈、扶養等關鍵詞語,那麼這個《處理意見》能被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嗎?
A2:
我們注意到在這個案子當中,老人和村委會簽訂的是一份《處理意見》,它沒有使用遺贈或者扶養這樣的用語,而是約定社區對老人進行照顧,老人故去之後,财産歸社區所有。這裡面照顧其實就是一種扶養,而身後的财産歸社區所有就是遺贈,它實質上形成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和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來說,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是應該先于法定繼承來适用的。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獨居老人的身後事》
記者 | 劉文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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