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公積是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業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積累。盈餘公積是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餘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于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理發室等方面的支出。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制企業按照稅後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2006年新公司法僅規定公司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取消了所有關于“法定公益金”的規定。公司制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規定比例10%從淨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以前年度虧損(5年内)可用稅前利潤彌補,從第六年起隻能用第六年稅後利潤彌補。
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在計算法定盈餘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
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産經營、轉增資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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