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2月27日發布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這兩天,網友關于外國人永久居留權争論,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面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中國将如何建設人才強國?此次征求意見稿有哪些亮點?一起來讀懂征求意見稿。
1、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身份仍是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是吸引和服務外國人來華創業投資、工作生活的重要手段。2004年8月,公安部會同外交部發布施行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标志着我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正式建立。需要厘清的是,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不等同于擁有該國籍,仍然不屬于該國公民,這個人的身份仍是外國人。
2、永久居留證與所謂“綠卡”大不同
征求意見稿明确,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應當符合國家安全和利益需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适應。按照慣例,各國對經批準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通常會簽發一張由所在國移民管理部門頒發的憑證。所謂“綠卡”是指如美國和加拿大稱之為的“永久居民卡”,此名流傳最廣。與此不同,我國永久居留證件的全名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
3:不會造成外籍人口大量湧入
外國人永久居留要滿足嚴格條件審批,不是想來就來。征求意見稿明确,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才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如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引進并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緊缺人才等,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但是,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國家移民管理部門都會作出不予批準永久居留的決定: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内生活所需費用;不适宜在中國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4、依法保障永久居留外國人安居樂業
征求意見稿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逐步推進永久居留身份證社會化應用,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在中國境内辦理金融、外彙、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财産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提供便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咨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5、優化永久居留服務管理
緊緊圍繞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目标,征求意見稿明确要求建立外國人永居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這是着力消除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多頭管理、多重服務等“碎片化”症結。同時明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規範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
6、出入境服務更加方便高效
征求意見稿提出,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有關規定辦理。永居外國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兩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入境的安家物品應複運出境或者向海關補稅。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其他入出境貨物、物品通關事宜,參照居民旅客規定辦理。永久居留外國人出入境時,可以從中國公民專用通道通行。
7、家庭團聚人員可申請永久居留
征求意見稿提出,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内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後已在中國境内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内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三)年滿六十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内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内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征求意見稿提出,适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随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8、外國人永久居留要嚴格遵守法律
征求意見稿強調權利義務平衡,既明确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也明确在中國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9、永久居留并不是想留多久留多久
征求意見稿明确,永久居留外國人如果存在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被處驅逐出境、弄虛作假騙取在中國境内永久居留資格、在中國境内居留未達到規定時限、不适宜在中國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永久居留資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證作廢。外國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資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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