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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單價可以作為結算價格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8 19:29:22

招标單價可以作為結算價格嗎?公開招标是我國法定的主要采購方式,但滿足特定條件,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購方式比如邀請招标,對于這種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法》第29條規定了兩個法定适用情形,即“具有特殊性,隻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其中第一種情形,實踐中比較容易界定,但在第二種适用情形中,公開招标的費用到底具體包括哪些?“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指的是什麼?“比例過大”的标準又是什麼?到底“多大”可以認定為“過大”?對這些問題沒有清晰的認識和理解的話,既不利于全面做好政府采購項目的成本控制,也會影響實踐中邀請招标這種采購方式的使用和選用在此,筆者根據多年的政府采購一線工作經驗,就上述問題談談看法,希望對實踐工作有所幫助,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招标單價可以作為結算價格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招标單價可以作為結算價格嗎(公開招标費用怎麼算)1

招标單價可以作為結算價格嗎

公開招标是我國法定的主要采購方式,但滿足特定條件,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購方式。比如邀請招标,對于這種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法》第29條規定了兩個法定适用情形,即“具有特殊性,隻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其中第一種情形,實踐中比較容易界定,但在第二種适用情形中,公開招标的費用到底具體包括哪些?“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指的是什麼?“比例過大”的标準又是什麼?到底“多大”可以認定為“過大”?對這些問題沒有清晰的認識和理解的話,既不利于全面做好政府采購項目的成本控制,也會影響實踐中邀請招标這種采購方式的使用和選用。在此,筆者根據多年的政府采購一線工作經驗,就上述問題談談看法,希望對實踐工作有所幫助。

“公開招标費用”具體包括那些?--三大部分

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公開招标方式的費用”應該包括三個大的部分,分别是招标過程中的時間損耗、标書文本制作成本以及專家評審成本和損耗,也即“公開招标費用=時間成本 制作工本成本 評審成本”。

①時間成本

一個公開招标采購項目,從委托開始到發出中标通知書,所耗時間最少是30日(這裡均是采用各個環節法定時限的下限來計算的時間,即簽訂委托書1日,采購代理機構制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1-2日,采購人對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進行确定1-2日,發招标公告和發售招标文件1日,等标期20日,開标1日,中标結果采購人認定1-2日,中标結果公告1日,合計30日)。

而一個邀請招标采購項目,從委托開始到發出中标通知書,所耗時間則最少是35日,比公開招标要多一個邀請招标的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從時間耗費方面來看,邀請招标比公開招标要多5個工作日。

可見,邀請招标的時間成本比公開招标的時間成本相對要大一些。

②制作工本成本

對于采購代理機構而言,同樣是一個采購項目,不論是采用公開招标方式,還是采用邀請招标方式,其制作工本方面的成本基本相當,反而是邀請招标還多了一個資格預審環節(或組成評審委員會或由采購代理機構單獨或與采購人聯合進行),而且還承擔了一定的風險。

③評審成本

評審成本主要取決于采購項目的大小、采購項目技術含量的高低,以及投标供應商的數量多少。僅就貨物類和服務類項目而言,采購項目越大,評審時的專家評委就越多;采購項目的技術含量越高,專家評審所耗費的時間也越多;參與的投标供應商數量越多,評審的時間就越長。所以,在上述三個影響評審成本的因素中,項目大小和技術含量都是客觀的,無法改變,唯一可以調整的,是投标供應商的數量,即三家以上或三家,隻有在這個因素上才有可能降低評審成本。

由于在工程采購中,實踐中發現,無論是公開招标邀請N個供應商投标,還是邀請招标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投标,其項目節支率基本差不多,所以耗用大量的時間去評審,在結果效益相當的情形下,兩利相權取其重,筆者認為采用邀請招标采購方式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什麼是“采購項目總價值”?--項目采購預算

實踐中,決定是否采用邀請招标方式采購時,政府采購項目的“總價值”是關鍵。那麼,這個“總價值”具體是指什麼呢?

“價值”有哲學和經濟學概念之分。筆者認為,這裡的“價值”應為經濟學的概念,即泛稱物品的價格,是與“費用”相對應的,所以應該是指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

在此,可能會有同行有疑問:既然“價值”有多個維度的含義,為什麼我國法律要用“總價值”這個概念呢?筆者臆斷,可能是借鑒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第20條的内容,即“研究和評審大量投标書所需時間和費用與拟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價值不成比例”之規定。

所以,這裡的政府采購“總價值”,應該是指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不包括“社會效益”這塊,也就是說不涉及定性的問題,因為“定量”與“定性”的範疇是沒辦法相比較的。也就是說,這裡的“公開招标方式費用”與“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較,不可能是“公開招标方式費用”與社會效益的比較,隻能是“公開招标方式費用”與項目預算的比較。所以,這裡的“采購項目總價值”是指項目采購預算。

“公開招标費用占項目總價值比例”多大為“過大”?--占預算3%以上

目前,省級公開招标(貨物和服務)的數額标準一般為200萬元,地市級為100萬元,工程類為200萬元。如果按照原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标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号)規定的代理費收取标準,即:貨物和服務100萬元以下的1.5%,工程類100萬元以下為1%,1億元以上的0.01%(2011年有所調整)。招标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例如某貨物采購代理業務中标金額為500萬元,計算招标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

100萬元×1.5%=1.5萬元

(500-100)萬元×1.1%=4.4萬元

合計收費=1.5 4.4=5.9(萬元)

從這一項目來看,采購代理費用隻占項目預算金額的1.18%(5.9萬元/500萬元)。

按目前政府采購節支率8.8%(2012年國家公開的前10年平均節支率是11%)計算,500萬元的采購項目可節約财政資金44萬元,采購費用5.9萬元占節約額44萬元的13.4%。

随着政府采購預算的不斷科學化和精細化,近年政府采購貨物類的節支率一般在6%左右,照此計算,500萬元可節約30萬元,5.9萬元的采購費用占節約額30萬元的19.6%。

通過上述計算分析以及采購實際經驗,筆者認為,采購代理費用占采購項目預算的3%以上,或占預計節約額50%以上的,均應當認定為“比例過大”。

需聲明的是,筆者在此抛開了“社會效益”,純粹僅從“經濟效益”方面來談“比例”過大的問題,也不涉及效率與效益的關系問題。如果将這些因素都考慮進來,則需要另作分析讨論,可能結果會有不同,也更複雜。

還需要說明的是,在工程采購中,有一個建設資格的要求,同時還有一個國家标準的預算,工程采購項目不要求最低報價(防止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隻要有資質,誰做都可以。所以,工程采購項目為了減少評審量,有一個邀請招标之采購方式(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筆者不贊成有邀請招标采購方式)。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采購明确規定,不得設定最低限價,在采購需求明确、質量同等的情形下,供應商越多越好,競争越充分,價格的比拼效益就越高,就越能采購到物美價廉的貨物。

公開招标費用占比大小由誰認定?--采購人

政府采購中,每一個環節的定性,都由對應的責任部門或人員,比如變更采購方式,也就是招标采購改非招标采購的,依法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批準;對于評審結果,由評審專家簽字确認。那麼,對于 “公開招标費用費用占比”是否“過大”的問題,該由誰來認定呢?筆者認為,采購人是政府采購活動的第一責任人,負主體責任,并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由采購人自己認定,凡公開招标費用費用占比達到規定标準和比例的,采購人即可申請采用邀請招标方式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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