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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8-21 08:10:37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條鍊接

何種疾病屬于“重大疾病”。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内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一)在傳染期内的指定傳染病;(二)在發病期内的有關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願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紮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确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确診。"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是否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等有權的專業機構予以确定。

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法何種疾病屬于可撤銷婚姻的)1

在這裡檢察官引用一生效判決,供讀者思考:

楊某與趙某于2019年經政府登記結婚。楊某訴趙某性功能障礙,為重大疾病,婚前并未告知,起訴至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趙某提交的證據是:醫院出具《門診處方箋》,載明“姓名趙某、臨床診斷腎陰虛”。

法院認為,結婚系男女雙方自願行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諒互讓,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僅依據門診就醫處方,不能證明趙某患有重大疾病,并未盡到婚前告知義務,故楊某主張撤銷婚姻關系以及趙某賠償其損失,本院不予支持。楊某與趙某婚姻感情基礎尚可,雙方均應珍惜彼此之間的夫妻感情,理性正确對待婚姻中存在的問題,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諧的态度,積極化解夫妻之間的矛盾。最終法院未判決二人離婚。

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法何種疾病屬于可撤銷婚姻的)2

檢察官提醒您:

婚姻家庭來之不易

重大疾病依法辨别

積極化解夫妻矛盾

攜手共創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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