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中的發包、承包、分包、轉包、内包、挂靠是實務中一個非常普遍的工程現象和常見的法律問題。對這幾個問題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正确處理工程實務的基礎。但由于每個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不同、實務操作中的形式各異,這幾者的關系不好把握,容易引起混淆。今天就跟保标招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工程建設中的發包、承包、分包、轉包、内包、挂靠的含義與區别。
違法發包
(1)建設單位将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2)建設單位将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3)依法應當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發包的;
(4)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設單位将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轉包
有證據證明屬于挂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1)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2)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别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4)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5)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範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6)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7)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8)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9)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後又将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挂靠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本辦法轉包條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挂靠的。
違法分包
(1)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将施工總承包合同範圍内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4)專業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5)專業作業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6)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三包一靠”的法律區别
1、分包與轉包的區别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違法的;轉包則沒有合法與否的分别。因此,分包不合法稱為“違法分包”,而轉包則沒有“違法轉包”一說,隻能是“非法轉包”。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體結構施工外的部分工程,轉包的内容是全部工程。合法分包的情況下,承包人要對分包工程進行現場管理;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則不對工程進行管理。合法分包情況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資質才是有效的;轉包情況下,無論轉承包人是否具有資質,都是無效的。二次分包屬于違法分包,肢解分包則名為分包實為轉包。
2、轉包與内包的區别
轉包是非法的建設行為,内包是合法的經營手段。轉包的對象是轉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對象則是承包人的内設機構或分支機構。轉包情況下,轉包人不對工程進行管理;内包情況下,承包人要對工程進行管理并承擔責任。
3、轉包與挂靠的區别
在對外關系的表象上,轉包在對外關系的表現形式上存在兩個獨立的關系,即轉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轉包人與轉承包人的關系;挂靠關系中,因為是屬于借名行為,一般在對外關系上表現為發包人與被挂靠人之間的關系。轉包關系下,轉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義進行活動;挂靠關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轉包關系中,轉包的對象可以是有資質的單位,也可以是無資質的單位還可以是個人;挂靠關系中,挂靠人一般是無資質或資質條件不夠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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