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朋友電話詢問,公司剛發錄用offer,他也回複了要入職。現在才三天,公司突然打電話通知說因為崗位調整不準備錄用了。可他已經告知現在就職單位要離職了,處境有點尴尬,不知道該怎麼辦了。電話問我offer是否還有效。
我詢問了幾個細節:接收offer的方式、薪資金額、入職時間、招聘公示崗位要求、是否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等問題。朋友電話裡一再強調“這個offer是不是隻算要約?”
那麼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一個很專業的法律用語,很多法學專業的學生,甚至律師都不一定能夠正确地使用。簡單說要約就是為了促成和他人的交易,而向對方表明合同條件,希望合同對方接受合同的意思。要約可以是針對特定人的(例如簽署合同的要約),也可以是針對不特定人群的,例如尋物啟示、廣告等,為防止錯發或對象錯誤等,要約是可以撤回的,因此法律規定了要約的發出、撤回等條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offer發出後是否還是“要約”?
朋友問出這個“要約”之後,我認為很奇怪,仔細詢問才知道“要約”是對方公司人事電話中說的,還說要根據法律規定“offer”可以撤回,那麼“offer”就不生效了。
我認為朋友的情況不适用要約的相關規定,法律對要約的撤回明确規定了時間,即要約的接收方收到要約同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朋友已經收到要約,并已經回複了要入職,則要約已經處于不可撤銷的狀态。其次,雙方在offer中明确了入職時間、薪資等勞動合同細節,因此回複offer時,雙方已經形成了口頭的合同,雙方不可随意地撤銷或變更。建議朋友在和公司溝通。同時将前幾天廈門的一個相似判決的新聞發給了他。
offer、勞動争議中溝通要留取證據
争議的處理主要依據證據,朋友的事情好在基本都是微信和郵件往來,證據的收集不難。但也提醒準備找工作的或準備換工作注意,offer最好郵件或書面确認,收到考慮是否入職并及時回複,一般offer都是時間限制。确認offer中關于關于薪資、稅前還是到手薪資、工作地點等内容,能夠采用書面或郵件方式記錄最好,注意留取溝通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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