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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平盜竊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9 10:18:50

郭建平盜竊案? 關鍵詞:累犯 跨越十八周歲 犯罪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犯罪刑罰執行完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郭建平盜竊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郭建平盜竊案(王小梅盜竊案)1

郭建平盜竊案

關鍵詞:累犯 跨越十八周歲 犯罪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犯罪刑罰執行完畢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2.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小梅夥同他人至某市張鋪鎮江南春堤5幢201室,竊得被害人李霞的戴爾牌N4030型筆記本電腦1台(價值人民币1900元)、被害人賀勇的神州天運Q1600型筆記本電腦1台(價值人民币800元),後全部銷贓給王威風。被告人王小梅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後,公安機關從王威風處調取了涉案的2台筆記本電腦,已發還各被害人;從被告人王小梅處扣押了仿蘋果牌筆記本電腦1台。 另查明:2008年9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王小梅單獨或結夥實施盜竊19起,共計價值人民币21430元(其中在年滿18周歲前實施盜竊7起,共計價值人民币4230元;在年滿18周歲後實施盜竊12起,共計價值人民币17200元),後于2009年7月15日被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币2萬元,2011年5月25日刑滿釋放。

【裁判結果】

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小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的仿蘋果牌筆記本電腦一台,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理。宣判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小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财物,價值人民币27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雖然該條規定不滿18周歲的人犯前罪的,不構成累犯,但是被告人王小梅曾跨越18周歲實施數起盜竊行為,18周歲前後的盜竊行為能夠相互區分,且獨立構成犯罪,故屬于犯罪時已滿18周歲。被告人王小梅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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