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此次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已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壓實了政府及街鎮消防安全責任。
01 依法落實了政府責任
《實施辦法》細化了各級政府的消防工作責任,明确“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消防工作”,細化列舉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的11項消防工作職責清單,同時明确“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内的消防工作負相應領導責任”,推動構建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體系。
02 加強基層消防綜合治理
針對廣東省基層消防工作相對薄弱的問題,《實施辦法》細化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責任,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同時,明确“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可以依法将部分消防行政處罰權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為鄉鎮、街道依法承接消防執法權、提升綜合行政執法能力提供制度支撐。
03 為基層執法提供制度支撐
《實施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人制止消防違法行為無效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後有義務及時處理;對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其共歐用消防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法條指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推進消防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并将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适應;
(三)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救援和消防監管工作經費,将消防業務、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火災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隊(站)及裝備建設等費用納入年度财政預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明确新行業、新業态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定期研究、統籌協調并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推進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水源建設;
(六)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按照國家标準配備消防裝備;
(七)建立常态化火災隐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隐患和區域性火災隐患治理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隐患挂牌督辦制度;
(八)組織開展火災風險評估,建立火災風險數據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火災風險評估結果;
(九)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協調組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應急反應處置和社會聯動機制;
(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十一)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職責,明确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協助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内的消防工作負相應領導責任。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開展群衆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隐患排查整治、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督促監護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等人員的用火用電安全監管。
第十二條第三款物業服務人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第五款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其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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