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有人咨詢收到了某大的商業彙票,但無法貼現,詢問該怎麼辦?那麼商業彙票無法貼現時,該如何維權呢?希望通過本文,能對有類似問題的企業有所幫助。
一、商業彙票的含義
彙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彙票分為商業彙票和銀行彙票。 商業彙票的出票人是銀行之外的普通企業,銀行彙票的出票人是銀行。
二、商業彙票的貼現
一般來說,企業收到商業彙票後,有兩種處理手段,一種是票據貼現,一種是票據轉讓。
票據貼現是指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将持有的未到期商業彙票,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給銀行、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票據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将餘款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票據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将票據貼現歸類于貸款業務,因此,票據貼現屬于金融業務,需要中國人民銀行的給予經營許可方可進行,目前,在我國能夠進行票據貼現的機構主要是銀行。
一些企業為了盡快回籠資金,通過地下錢莊貼現,或者向沒有實際交易的機構或個人進行貼現,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規定,票據貼現屬于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
三、商業彙票的轉讓
票據轉讓是指票據合法持有人将商業彙票等合法票據,作為支付手段交付有基礎交易關系的對方當事人。合法的票據轉讓應當伴随有基礎交易關系,沒有基礎交易關系的票據轉讓即為票據貼現。兩者的共同點是都需要背書轉讓,因此,廣義的票據轉讓包括票據貼現。
四、商業彙票無法貼現時,該如何維權?
目前因一些企業經營不善,作為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彙票失去信用,例如,出票人為某大的彙票無法貼現,客戶也不願意接受商業彙票作為支付手段。
那麼,這個時候該如何維權呢?
(一)提示承兌及付款
1.持票人應當及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票據法》規定,承兌是指彙票付款人承諾在彙票到期日支付彙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在彙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彙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彙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彙票無需提示承兌。
依據上述規定,除了見票即付的彙票外,其他彙票都應該及時提示承兌,對于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應當在出票日起一個月内提示承兌,否則持票人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2.持票人應當及時向付款人申請付款
《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的彙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二)依法行使追索權
因為商業彙票承兌和付款建立在出票人的商業信用之上,所以,當這個企業明顯喪失信用或者賬戶餘額不足、無力付款時,承兌及付款銀行很可能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這時候,持票人維護合法權益的途徑就剩下了行使追索權一個途徑。
《票據法》規定,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彙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彙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一)彙票被拒絕承兌的;(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産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行使追索權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取得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行使追索權的前提是持票人已依法行使付款請求權或已提示承兌而被拒絕。要證明這一點,必須提供有關證明,該證明由負有承兌或付款的機構來出具。
2.應當及時向有關情況通知前手背書人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彙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書面通知,應當記明彙票的主要記載事項,并說明該彙票已被退票。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彙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彙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3.行使追索權
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彙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彙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彙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彙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一)被拒絕付款的彙票金額;(二)彙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彙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一般來說,被追索人不會主動支付被追索的費用,這時候就需要提起票據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彙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根據以上規定,持票人可依法向票據支付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票據訴訟,依法行使追索權,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