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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工時制加班時間超時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2-11 04:15:18

綜合工時制加班時間超時(綜合工時制員工)1

我們都知道,中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标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其中标準工時制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即“朝九晚五”,也就是所謂的一日工作8小時。

今天我們就說下其中的綜合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以标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企業,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對于勞動者而言,了解自己的工時及加班時間如何認定,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也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

案 例

王先生的工作崗位比較特殊,長期奮鬥在建築行業第一線,又比較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所以單位執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如若王先生每月的實際工作時間為210小時。那麼,綜合工時制員工的王先生工作時間是否超時,是否構成加班?

分析:

回答這一問題,需要明确以下幾點:

一、關于綜合工時制的計算周期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工時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分别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由此可以确定,綜合計算周期分為周、月、季、年四種。

具體到本案,王先生的工作崗位采用以年為綜合計算周期。

二、需要區分法定工作時間與計薪日之間的差别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一項确定勞動者年工作日為250天,季工作日為62.5天/季,月工作日為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計薪日是指計算薪酬的有效天數。我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由此可知,計薪日包括勞動者的法定工作日及11天法定節假日,具體到年即261天(250天工作日+11天節假日),月21.75天(261天÷12月)。以小時為單位則每月174小時(21.75×8)。

綜上,法定工作日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最多工作的時間,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因勞動者無須工作,因此應予以剔除。也就是說,法定工作日,是不包含法定節假日的天數。

因此,之所以進行該區分,意義在于準确認定延長工作時間究竟應該是按照法定工作日計算呢?還是按照計薪日的天數計算?很顯然,鑒于延長勞動者的是實際工作時長,所以應該計算的标準是超過工作日的延時工作時長。

結合本案,王先生的年加班時間210小時,按照法定工作日時間20.83天/月的标準計算,一個月法定的工作時長應該為166.64小時/月(20.83天/月*8小時),一年法定工作時長應為2000(166.64小時/月*12月)小時。故,王先生實際一年的加班時間為2520小時,其延長工作時間為5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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