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錄用通知書可以反悔嗎?小夥子滿心歡喜地以為找到了心儀的工作,卻在收到錄用通知後的第二天被拒絕他認為用人單位有違誠信,還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于是訴諸法院近日,思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一審判決,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公司發錄用通知書可以反悔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小夥子滿心歡喜地以為找到了心儀的工作,卻在收到錄用通知後的第二天被拒絕。他認為用人單位有違誠信,還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于是訴諸法院。近日,思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一審判決。
文/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思法
漫畫/劉哲姝
緣起
被錄用又遭遇拒絕 要求公司賠償1.7萬餘元
今年5月,23歲的小鄭從某網絡平台看到了廈門某科技公司(簡稱科技公司)發布的招聘信息。他從泉州來到廈門,5月6日和8日,分别參加了兩輪面試。小鄭說,5月8日上午,他到另一家公司面試,對方口頭表示要錄用他,當天下午他又到科技公司二次面試,公司總經理作為面試官表達了錄用的意向。所以當晚回到泉州後,他回複了上午面試的公司,表示自己找到了更心儀的公司。
小鄭向法庭提交了他與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與其他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記錄顯示,5月10日,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員向小鄭發送了錄用通知,告知5月17日辦理入職手續,列出了入職所需提供的材料。小鄭回複會按時入職。過了兩天,也就是5月12日,小鄭又收到消息——這個崗位暫時不需要人手了。
小鄭說,雙方已經達成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口頭協議,他也作了準備,結果公司突然反悔,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小鄭的訴求包括3項,一是試用期3個月的工資損失;二是他因拒絕其他公司的錄用而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金額為3000元;三是因面試産生的交通費307元,3項總計1.7萬餘元。
庭審
董事長認為不合适 公司承認工作中存在失誤
在法庭上,科技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的招聘信息是真實的,招聘過程中也沒有隐瞞,不存在締約過失。小鄭通過了兩輪面試,但最終還得經公司董事長同意。5月12日上午,工作人員把計劃錄用的人員向董事長彙報,董事長看了小鄭的簡曆,認為他的工作經曆少,斷斷續續,不太适合。随後,他們及時通知小鄭。
小鄭提出異議,稱面試過程中從來沒有提到還有董事長這一關。于是,法官詢問被告:“既然沒有董事長點頭,為什麼就先發通知給原告呢?”科技公司的代理人這才承認,這是行政部門的失誤。
關于賠償的範圍,科技公司認為,從小鄭提交的聊天記錄來看,不能反映出他拒絕了其他公司的錄用,也可能僅是拒絕了面試的機會。而且求職過程中的交通費用不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小鄭來廈也不僅僅面試一家單位,不同意賠償。
判決
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
招聘單位賠償2000元
審理過程中,科技公司代理人勸小鄭,應該把重心放在個人能力的提升上,而不是打官司浪費社會資源。小鄭聽後頓了幾秒,開口反駁道,如果每家公司都像這樣,發了錄用通知書以後又撤回,那隻會惡化就業環境,對年輕人也是一種傷害。在這件事情發生後,他繼續尋找工作,于5月24日入職另一家公司。
法院一審認為,在勞動關系的建立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雙方已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達成一緻,小鄭對此産生信賴利益,并放棄其他工作機會,之後科技公司卻無正當理由取消錄用,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的數額,法官解釋,勞動者不可能同時為兩家公司提供勞動,所以既要求科技公司的試用期工資,又要求賠償因拒絕其他公司造成的工資損失,這是不合理的。而交通費在無特别約定的情形下,依慣例通常由勞動者自行負擔。從5月8日至5月24日小鄭找到新單位入職,時間為半個月,科技公司原本給出的試用期工資約4000元/月,綜合考慮小鄭為締約支付的費用、應聘崗位的工資水平、停止工作的時間、喪失其他工作機會的損失等因素,思明區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小鄭半個月的工資,即2000元作為賠償。
來源: 廈門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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