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對于合同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單方解除又分為協議單方解除和法定單方解除,法定單方解除分五種類型,分别為:根本違約解除(民法典563條、買賣合同解釋19條)、不定期合同随時解除權(民法典563、730、899、948、976、1022條)、情勢變更解除權(民法典533)、合同僵局違約方解除權(民法典580、九民紀要48)以及任意解除權(民法典787、829、899、933、946條),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對于合同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單方解除又分為協議單方解除和法定單方解除,法定單方解除分五種類型,分别為:根本違約解除(民法典563條、買賣合同解釋19條)、不定期合同随時解除權(民法典563、730、899、948、976、1022條)、情勢變更解除權(民法典533)、合同僵局違約方解除權(民法典580、九民紀要48)以及任意解除權(民法典787、829、899、933、946條)。
法定任意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任何理由無條件的直接解除合同的權利。該權利是法律的強制性規範,合同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該解除權。法定任意解除權有五種情形,分别為:
一、承攬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承攬合同是定作人為了滿足自身特殊需要,而由承攬人依據定作人的指示進行工作的,如果合同成立後,因實際情況的變化(無論主管還是客觀),定作人因不再需要定制物而不需要承攬人繼續工作,應該允許定作人随時解除合同,但承攬人畢竟付出了工作,故應該由定作人賠償承攬人損失。法律這樣規定既保護了定作人的利益,避免社會資源浪費,也保證承攬人不受損失。定作人解除合同應注意兩點:1、在承攬工作完成前解除;2、應通知承攬人,于通知到達承攬人時解除。
二、運輸合同的托運人的任意解除權:運輸合同成立後,收貨人接收貨物前,托運人可以不經承運人同意而單方變更合同,除非有違反貨物流向和違反運輸限制等正當理由外,承運人不得拒絕。變更合同的内容可以是暫停運輸、返還貨物、變更送達地、變更接收人等。因托運人變更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部分運輸服務,承運人有權按比例收取運費,也有權收取因變更增加的費用。如果托運人的指示不能執行(如疫區禁行)承運人應及時通知托運人。
三、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任意解除權:寄存人可以随時領取寄存物;即使保管合同是有償且約定了保管期限的,寄存人仍然可以随時領取保管物,但如果提前領取保管物給保管人造成損失的,寄存人應當賠償因此給保管人造成的損失。如雙方未約定保管期限或約定不明的,寄存人可以随時領取保管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行使解除權時對于已經完成部分事務的費用和報酬依然可以主張。
五、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的任意解除權: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業合同的解除,如果存在物業服務人違約行為,業主行使解除權利的行為屬于正當行為,不用賠償物業服務人損失;如果物業服務人無違約行為,業主自行行使解除權的,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人造成的直接損失以及可得利益損失(包括物業服務人已經實際支付無法收回的服務成本、合同未履行期間的收益等損失),業主應當賠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