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公安局關于解除外地号牌機動車高峰限行限制執行尾号限行措施的通告
為順應民意,便利外地群衆來蘭,我局決定,解除外地号牌機動車高峰限行措施,調整為與本市号牌機動車一樣,執行尾号限行措施,并給予首次到達蘭州當日不受尾号限行限制的特殊便利;同時對蘭州市号牌核載不足9人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尾号限行時間一并予以調整。具體通告如下:
一、限行時間。
工作日(含按國家規定統一調休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7:30—19:30,正常雙休日、法定節假日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對蘭州市号牌核載不足9人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尾号限行時間一并予以調整,與上述規定保持一緻。
二、限行車型。
核載不足9人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新能源車、出租汽車以及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三、限行區域。
東崗立交橋以西,南環路以北,武威路、敦煌路、七裡河黃河大橋以東,黃河以南範圍内(含區間内各跨河橋梁)(含上述路段,南環路、武威路除外),以及北濱河路(雁灘大橋至七裡河大橋)。
四、限行辦法。
機動車号牌數字最後一位為1、6的,每月1、6、11、16、21、26、31日限行;尾數為2、7的,每月2、7、12、17、22、27日限行;尾數為3、8的,每月3、8、13、18、23、28日限行;尾數為4、9的,每月4、9、14、19、24、29日限行;尾數為5、0的,每月5、10、15、20、25、30日限行。
五、處罰處理。
對于外地号牌核載不足9人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首次到達蘭州當日不受尾号限行限制;次日起違反尾号限行規定的,依法處罰處理;因路況不熟造成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的,首次可隻予警告處罰。
六、施行時間。
本通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
蘭州市公安局
2018年1月15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