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明乳業)推出了高端酸奶品牌“莫斯利安”。作為國内首款無須冷藏、保質期長達4個月的酸奶,莫斯利安酸奶甫一問世,迅速受到消費者的喜愛和好評,莫斯利安也成為光明乳業旗下知名的酸奶品牌。
自2008年以來,光明乳業在第29、32類等商品類别上,申請注冊了“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圖”商标。然而,該公司在第30類上申請注冊的第17080040号“莫斯利安及圖”商标(下稱争議商标)卻遭遇了第三人北京斯利安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斯利安藥業)的強勢阻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經審理宣告争議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無效。光明乳業不服原商評委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原商評委的裁定。
業内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對于經過設計的顯著性強且有意進行廣泛市場投入的重要商标,應當在申請之時做好全面的規劃和布局。一方面确保在市場中保持品牌核心價值的穩定,另一方面應當主動出擊不斷提升自身品牌的商譽,免受搭便車和模仿之虞,可以适時地考慮在商标異議、無效乃至行政維權程序中請求認定馳名商标,以期能夠事半功倍地維護好自身權利。
商标近似,部分無效
2015年5月,光明乳業提交争議商标的注冊申請,于2016年8月獲準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加奶可可飲料、可可、可可飲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飲料、茶飲料、樂口福、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劑、食用預制谷蛋白等商品上。
2018年8月,斯利安藥業對争議商标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為:争議商标與該公司的第7316016“斯利安”商标、第15552333号“斯利安SCRIANEN”商标、第891305“斯利安SCRIANEN”等5件商标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議商标的注冊侵犯了該公司及關聯企業的在先商号權;光明乳業注冊争議商标的行為具有惡意,帶有欺騙性,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質量、來源等産生誤認。
對此,光明乳業認為,争議商标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議商标與5件引證商标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議商标的注冊未侵犯斯利安藥業的在先商号權,請求維持争議商标的注冊。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争議商标中文部分“莫斯利安”完全包含引證商标二至四中文部分“斯利安”,四商标已構成近似商标,争議商标核定使用的相關商品與引證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可可、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和銷售習慣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之處,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關公衆認為其商品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存在某種關聯進而産生混淆,因此,争議商标在加奶可可飲料、可可、可可飲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飲料、茶飲料、樂口福商品上的注冊違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其餘商品上的注冊未違反商标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争議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與引證商标一、五指定使用的食用冰、人用藥等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故三商标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商評委裁定,争議商标在加奶可可飲料、可可、可可飲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飲料、茶飲料、樂口福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維持裁定,一審敗訴
光明乳業不服原商評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二至四存在一定區别,不構成近似商标,“莫斯利安MOMCHEILOVTSI及圖”是其原創設計的商标,早在2008年就注冊了,争議商标是其對在先商标的補充注冊,其在先商标已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标,且和該公司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争議商标不會和引證商标二至四相混淆。原商評委在類似商标無效宣告案中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定,依據審查一緻性原則,訴争商标和引證商标可以并存。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引證商标二、四申請日早于訴争商标但是初審公告日期晚于訴争商标申請日,故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二、四應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條。該案的争議焦點為争議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法院指出,該案中,争議商标由漢字“莫斯利安”、字母“MOMCHEILOVTSI”及圖組成,引證商标一、四、五由漢字“斯利安”組成,引證商标二由漢字“斯利安”、字母“SCRIANEN”構成,引證商标三由書寫體漢字“斯利安”、字母“SCRIANEN”構成。争議商标完整包含各引證商标顯著部分漢字“斯利安”,已經構成标識近似,故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二、三、四已經構成商标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光明乳業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還處于上訴期内。
光明乳業的代理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公司不認可一審判決,将提起上訴。
全面布局,掌握先機
“光明乳業在多個類别,特别是在第29類早已申請注冊了多件含‘莫斯利安’的商标。但是,該案中法院判決維持部分無效裁定所涉及的是第30類的商品項目,而且部分無效成立的原因是由于存在類似商品項目上的在先近似商标這一客觀事實。商标申請均是按類别申請并按類别進行保護,在其它類别得到注冊保護,對于在本類别的注冊并沒有任何約束力。”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标事務所商标處處長胡剛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在司法實踐中,判定商标無效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對此,胡剛表示:“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核心法律問題是,商标近似的判斷問題。确切地說,是判斷作為組合商标的争議商标與同樣為組合商标的引證商标是否構成近似的問題。具體到該案,首先,可以根據《商标審查及審理标準》的相關審查标準,在組合商标近似審查中應當将各部分分别進行近似對比。其次,作為涉及雙方程序的商标授權确權行政訴訟案件,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判斷商标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标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加強對商标的源頭保護,才能避免與他人商标近似而導緻注冊受阻。”胡剛表示,企業對于經過設計的顯著性強且有意進行廣泛市場投入的重要商标,應當在申請之時就做好全面的規劃和布局。不僅對于主打産品的相關類别,而且對于未來可能涉及的延伸産品所涉及的類别,均應進行有針對性的前瞻性的覆蓋式的檢索和申請。這樣才能夠有效地避免在日後需要借助消費者對現有成功品牌的信賴和忠誠在關聯産品上進行品牌延伸時,由于存在在先近似商标而導緻注冊受阻。
“當然在任何一個消費領域,打造一個品牌不易,想要長期成為相關市場的統治性品牌更為不易。面臨着競争加劇的市場環境,企業一方面應當确保在市場中保持品牌核心價值的穩定,另一方面應當主動出擊不斷提升自身品牌的商譽,免受搭便車和模仿之虞,可以适時地考慮在商标異議,無效乃至行政維權程序中請求認定馳名商标,以期能夠事半功倍地維護好自身權利。”胡剛建議。(孫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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