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1月4日,安徽合肥的小程就爆料出自家公司的高額罰款,告訴記者遲到一次扣1000,他總共遲到3次,3000的工資就被扣除了,此事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
1月6日,#合肥一公司遲到一次扣一千#的話題沖上熱搜。
上班遲到是每個公司都禁止的行為,但是用人單位到底是否有權罰款呢?
遲到扣錢,似乎是很多公司規定裡的家常便飯,也屬于HR一般也比較常見的操作。但是,對于類似的公司規章制度,哪些是違法的?又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普通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的。
按道理來說,遲到幾分鐘,并不會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那從企業角度出發的話,企業管理者就會問了:“沒有約束條件,企業管理不是亂套了嗎?”當然,也不是說完全不能“罰”,比如:根據員工遲到時間過長,企業可以扣除相應時間未提供勞動部分的工資。
當然,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雇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雇主的合法權益。法律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顧;
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但是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公司損失可扣除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所以,用人單位以考勤卡或其他證據作為員工遲到違紀事實的基本依據,對其遲到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扣除相應的工資作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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