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
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
四車間地下室發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
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傷
直接經濟損失1867萬元
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複《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認定
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天和公司四車間
地下室管道改造作業過程中
違規進行動火作業
電焊或切割産生的焊渣或火花
引燃現場堆放的冷媒增效劑
所以瞬間産生爆燃
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氣體
造成現場施工和監護人員
中毒窒息死亡
山東省人民政府同意“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對事故單位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泰安肥城市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冷媒增效劑供應商遼甯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業的法人代表、總經理等14名責任人,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濟南市曆城區相關責任單位16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其中副廳級幹部2人,處級幹部8人),對涉事的3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雖然這些人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但是逝去的生命卻無法回來
這一切的根源都是因為
違規進行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是指在廠區内進行
焊接、切割、加熱、打磨
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
電鑽、砂輪等可能産生
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
臨時性作業
一旦違規操作
極其容易引發事故
近些年來
因違規進行動火作業引起的事故
時有發生
一次又一次的悲劇
都說明了一個道理
動火作業一定要規範
為了避免這類悲劇的再次發生
蜀黍必須認真地提醒大家
以下動火作業必須遵守的準則
趕緊拿小本本記下來
一、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在特殊危險場所動火時,必須随時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等對現場可燃氣體濃度進行監測。
二、必須進行危害識别
動火前,動火單位和生産單位應對現場和動火過程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和風險評價,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必須清理動火作業現場
動火前,必須清除現場及周圍的易燃、可燃物品,分析檢測動火點周圍地下管道、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密閉空間的可燃氣體濃度,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動火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監火人确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四、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設備
動火前,動火單位對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作業器具設備必須完好,并按要求檢測,符合安全要求。
五、必須定點作業
必須明确具體的動火位置點或動火區域,并設置警戒線,嚴禁變更或移動動火位置,不得擅自擴大動火範圍。
六、必須定時作業
必須明确具體的動火時間,嚴格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時限進行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七、必須設專人監火
監火人必須由動火安全作業證簽發單位人員擔任,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在動火期間,不得脫崗和兼做其他工作。
任何生産活動
安全必須放在第一位
請向違規動火作業說“不”
編輯:王偉 張缇 劉丹
設計:張楊帆
審核: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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