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2、因稅務機關的責任,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納金。
3、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稅款、滞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4、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5、稅收滞納金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滞納金計算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按月進行增值稅申報。2017年11月未進行納稅申報,2017年12月1日,進行補充申報,應納稅額為10萬。滞納天數為16天(11月15日是截止日,從11月16日起算,到12月1日實際繳納,共計16個自然日)。
滞納金=10萬*0.05%*16=0.008萬
所以大家切記按時申報納稅, 2017年納稅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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