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處理中,印發、轉發、批轉類公文使用頻率較高。但由于三者詞意和作用接近,常出現混用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文的嚴謹性。現簡要談談印發、轉發、批轉三者的區别。
什麼是印發、轉發和批轉印發是機關單位對本單位公文的辦理形式,是一種對内發文的特定形式。當某個機關單位認為本單位的特定公文需要正式發文,或需要将某個特定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上升為機關單位共同執行的事項,即通過印發來完成。
轉發是對上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公文的處理形式。當一個機關認為上級的文件需要辦理,并且表明自己的辦文态度、辦理方法,或認為平級機關、不相隸屬的機關單位的文件值得本單位參照、學習、借鑒時,可以将該文件轉發下屬有關單位。
批轉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公文批複、轉發的一種特有公文處理形式。上級機關認為,下級機關所發的公文具有一定參照、指導、借鑒作用,在表明自身态度的基礎上,将下級機關的文件發送到其他下級機關單位,要求其他單位學習、借鑒或執行。
如何區分印發、轉發和批轉在實際公文處理中,印發與批轉比較好區分,兩者不容易混淆,以下主要分析印發和轉發、轉發和批轉的區别。
印發和轉發。印發的原文制作和來文渠道是本機關;轉發主要用于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但在實際公文處理中,如何界定公文來文渠道是否屬于本機關,也需要靈活掌握。比如,《市委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委宣傳部關于武漢精神主題宣傳教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方案是市委宣傳部制定的,屬于宣傳工作範疇,并不屬于特别重大、涉及全局的工作,因此用轉發;同樣是由市直部門起草的《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對損害投資發展環境行為實行問責的暫行辦法〉的通知》,雖然辦法的起草者是市紀委、市監察局,不是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但屬于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因此不能看作來源于市紀委、市監察局的部門文件,再考慮到文件合适的規格,就以兩辦的名義印發全市執行。
轉發和批轉。批轉隻能是收到下級請示或報告等呈報的公文後作出的公文處理行為,而轉發可以是貫徹執行上級機關文件,也可以是學習、借鑒平級或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但在實際工作中,某些原本應該由上級機關批轉的公文,卻改由上級機關的辦公廳(室)轉發。一般來說,下級機關的來文如果屬于比較重要的事項、重大的行動或者關乎全局的問題,往往由上級機關親自批轉;如果屬于一般性意見或者比較具體的事項,則授權交由辦公廳(室)辦理後轉發。這樣既可以減輕上級機關的行文壓力,适當降低文件規格,又可以體現出處理公務活動中的主次輕重。
摘自《秘書工作》雜志。原題目:《談談印發、轉發、批轉的區别》;作者:吳鵬程、崔文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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