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要想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就隻能通過他人代理。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處的“視為”是指法律拟制,也就是本來沒有達到一般的條件,但是法律授權與達到一般的條件一樣的法律效果。并且這種情況不會随着收入的變化而變化,一經達到條件就自然的延續下去,除非出現一般條件下的改變行為能力的情況。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待追認的行為,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内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是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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