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是否支付加班費?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國慶節及其他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的勞動者并非個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隻要安排勞動者加班就應向其支付加班工資可是,在實踐中總有一些用人單位對此存在誤區,經常以已經安排補休、發放紅包或當時的加班屬于值班為由,拒絕勞動者提出的支付加班工資要求而這些理由成立嗎?以下案例評析對此作出了詳細的法理闡釋,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值班是否支付加班費?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國慶節及其他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的勞動者并非個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隻要安排勞動者加班就應向其支付加班工資。可是,在實踐中總有一些用人單位對此存在誤區,經常以已經安排補休、發放紅包或當時的加班屬于值班為由,拒絕勞動者提出的支付加班工資要求。而這些理由成立嗎?以下案例評析對此作出了詳細的法理闡釋。
【案例1】 雖已安排補休,員工仍可索要加班工資
2021年國慶假日期間,公司基于生産經營之需,要求林女士等13名員工在當年10月1日至3日照常上班。可是,當林女士等領取工資時,卻發現公司沒有支付加班工資。對此,公司的答複是事後已安排他們3天時間補休,每人的實際休息天數并沒有減少。因此,林女士等人無權索要加班工資。
【點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上述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補休後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形隻限于“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休假節日”。本案中,公司安排林女士等員工上班的時間是國慶假日,其性質屬于“法定休假節日”,不能用補休替代。
【案例2】名為值班實為加班,單位仍應支付加班工資
2021年國慶假日期間,公司要求許女士等員工照常生産經營。許女士等人認為,如果放假了,自己也沒有其他事情可幹,還不如加班多掙一些錢。況且,國慶假日期間的加班工資比平時多2倍。因此,他們高高興興地按時上下班并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豈料,公司竟以假日期間隻是安排他們值班而非加班為由拒絕支付加班工資。
【點評】
公司應當向許女士等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值班”與“加班”雖然隻是一字之差,但含義并不相同。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進行一定的非生産性的工作,如因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負臨時性的、與員工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對于值班,員工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也隻需支付“值班津貼”。加班是指員工在本職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該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情形。與之對應,公司要求許女士等員工在國慶假日照常生産經營,無疑屬于加班。
【案例3】即使發放了紅包,單位仍需支付加班工資
2021年9月底,公司為完成一筆特急生産任務,要求張雅婷等16人在當年10月1日至3日,即國慶放假期間加班。為鼓勵員工積極工作,公司給他們每人每天發放50元紅包作為獎勵。事後,當發放10月份工資時,他們發現公司扣除了加班工資中的紅包款。對此,公司的理由是紅包系加班工資的一部分,可以相互抵消。
【點評】
公司應當向張雅婷等員工全額發放加班工資,對于不當扣除部分應予補發。
作為獎金性質的“紅包”, 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創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勞動成果時給予的一種物質補償或獎勵。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增加額外勞動量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紅包與加班工資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包含。與之對應,公司之舉屬于混淆物質補償、獎勵與加班工資之間的區别,應當予以糾正。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顔東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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