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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工資總額管理機制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1-09 02:11:46

超額利潤分享作為“分紅型”中長期激勵機制,與崗位分紅和項目收益分紅等其他“分紅型”激勵工具主要區别之一,是激勵兌現金額與工資總額的關系。

文|張軍(知本咨詢中長期激勵資深專家、項目管理專家)

根據《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而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雙百企業”和“科改示範企業”超額利潤分享機制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明确指出“超額利潤分享額在工資總額中列支。”

簡單來說,科技型企業分紅激勵可以申請“工資總額單列”;而超額利潤分享“不支持”工資總額單列。

國企工資總額管理機制(國企中長期激勵)1

一、 為什麼超額利潤分享額應該從工資總額中列支?

根據《操作指引》,企業實施超額利潤分享所需支出在工資總額中列支。

工資總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内直接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總額。

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内容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計時工資指根據計時工資标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工資等級和工作時間計算并支付的勞動報酬。其中,獎金指根據規定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企業在向激勵對象支付了工資之後,再根據超額利潤分享方案及當年的兌現方案将一定比例的超額利潤分享額兌現支付給勞動者,這本質上類似于獎金,獎金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個人超額勞動的報酬,應該列入當年工資總額,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等相關科目。

簡而言之,超額利潤分享機制底層邏輯是一種薪酬内部分配的計算方法(或規則)而已。

二、不支持“工資總額單列”就不“香”了?

《操作指引》下發後很多企業都非常興奮,但是仔細一了解,發現“超額利潤分享額在工資總額中列支。”就感到疑惑,當弄清楚了“列支”的意思就是不支持“工資總額單列”後,就立馬覺得超額利潤分享機制沒什麼吸引力。

這不是超額利潤分享的問題,超額利潤分享機制本身是一個激勵效果非常好的中長期激勵工具。

當一個企業具備實現超額利潤的條件,創造出可觀的超額利潤,在經濟效益聯動機制下,自然有足夠的工資總額增量兌現超額利潤分享額。

問題在于各個企業的工資總額管理機制不盡相同,有的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緊密挂鈎,同向聯動、能增能減。

而有的企業工資總額管理還存在“宏觀調控”、“内部平均”、“高水平大鍋飯”的情況。

如果經濟效益聯動機制有效,實施超額利潤分享機制,隻需要人力資源部門和财務部門綜合考慮工資總額決定機制,進行超額利潤分享測算,制定合理的超額利潤提取比例,就可以保證順利推行超額利潤分享機制,實現預期激勵效果。

如果經濟效益聯動機制不起作用,那自然另當别論。

現實當中就存在由于集團公司整體效益不佳、工資總額下降,導緻集團内部,經濟效益增長快,三年利潤翻倍的下屬企業的員工工資不升反降的情況。

這樣的企業裡,超額利潤分享這樣的增量激勵工具,毫無用武之地。完全可以理解很多企業談到超額利潤分享時望而興歎的無奈。

國企工資總額管理機制(國企中長期激勵)2

三、 别讓超額利潤分享方案成為“空中樓閣”

中長期激勵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範疇中薪酬體系的一環,中長期激勵作為改革事項單獨搞,往往收效甚微。

中長期激勵一定是企業市場化改革系統工程中的一部分,在企業法人治理健全,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完善等基礎上,才能落地實施,發揮效用。

作為國有企業配套的工資總額管理也必須是符合市場化改革需求的。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号),新一輪工資總額改革中,工資總額管理方式從審批制調整為備案制與核準制兩種方式:

(1)備案制是指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2)核準制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企業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确定的行為。

我們不難發現,備案制相較核準制有一定的優越性。

備案制屬于事後報備,核準制屬于事前核準。

備案制管理流程更簡潔,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效率更高。

由于無需事事核準,上級單位對備案制企業工資總額的管控相較核準制更弱。

根據《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9号),“主業處于充分競争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職工工資總額主要與企業利潤總額、淨利潤、經濟增加值、淨資産增長率、淨資産收益率等反映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争能力的指标挂鈎。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争力,結合市場或者行業對标科學合理确定。”

國企工資總額管理機制(國企中長期激勵)3

《操作指引》中超額利潤分享的适用條件,第一條就是商業一類企業,那麼符合條件的企業更應抓住機會,積極與上級管理單位溝通,尤其是工資總額基數确定、指标選取與挂鈎方式等關鍵問題上更加需要積極探索,從而在政策規定範圍内争取對企業自身最有利的工資總額管理方案。

小結

毫無疑問,超額利潤分享機制因其優勢在今後的改革中将被更多的國有企業所運用,發揮其激勵作用,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

希望越來越多的充分競争領域國有企業,都能有條件,沒有條件創造條件,用好、用足、用透“超額利潤分享”這個中長期激勵工具,在市場化改革的道路上更進一步!

編輯/億億 校對/阿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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