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登記表需要審核嗎?近日,團隊接到一起勞動糾紛案件,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入職登記表需要審核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近日,團隊接到一起勞動糾紛案件。
案件起因并不複雜,就是一起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離職後向仲裁部門申請二倍工資補償的糾紛。
公司老總找到我們也很委屈,“我們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是我們有入職登記表呀,我們上網查了,入職登記表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
然後拍給我們一大堆百度上搜來的新聞
“律師:沒有勞動合同就一定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勞動者惡意索賠雙倍工資,被法院判決駁回”
“入職登記表、轉正申請書也能視為勞動合同?原來是這麼回事……”
為了給當事人答疑解惑,我們做了一次詳細的案例分析報告
(本文最後會有免費獲取案例報告的路徑,有感興趣的讀者可以翻到最後按我們提供的方法獲取)
先說結論:這是一個在實務中存在争議的法律問題,各個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且根據我們的案例報告,80%的法院判決認為入職登記表不能視為勞動合同!
那如果您是老闆,目前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管你有什麼其他書面材料,防範風險的最好辦法,請與你的員工補簽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入職登記表隻是勞動者入職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文件,不應視為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入職登記表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事項,根據表格内容可以确定雙方之間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的,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什麼意思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一共是9項: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如果你已經面對此類糾紛,拿出你的入職登記表,對照以上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看看是否你的入職登記表上均有寫明。如果有所缺失,法院就有可能因為你的入職登記表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認為入職登記表不能被視為勞動合同。
在此中天律所王少雄團隊想提醒各位老闆:
首先,百度中搜索的新聞看看可以,但是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其次,專業的事要請專業的人來做。
最後,一定要簽勞動合同!
獲取完整檢索報告:
第一步:關注我們的公衆号
第二步:後台回複“勞動争議”即可獲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