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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和限高能同時取消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4 17:37:00

失信和限高能同時取消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作為針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兩種懲治措施在實踐中頗為常見但很多普通老百姓,甚至有的法律工作者都不能将其分辨清楚其實,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有必要了解這兩種法律措施,以規範自己在日常經濟交往活動中的行為并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失信和限高能同時取消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失信和限高能同時取消嗎(一文了解失信與)1

失信和限高能同時取消嗎

一文了解“失信”與“限高”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作為針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兩種懲治措施在實踐中頗為常見。但很多普通老百姓,甚至有的法律工作者都不能将其分辨清楚。其實,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有必要了解這兩種法律措施,以規範自己在日常經濟交往活動中的行為并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何為“失信”

“失信”即失信被執行人,俗稱“失信”,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哪些行為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根據《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法釋〔2017〕7号)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時,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何為“限高”

“限高”即限制高消費,限制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對其具體會有哪些影響?

根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法釋〔2015〕17号)第三條規定,自然人被執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9項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三、“失信”“限高”有何相同點和不同點

相同點

1.均為對被執行人的懲罰措施

2.均可通過報紙、媒體等向外公開發布

3.均可依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納入

4.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後,均可向法院申請解除

不同點

1.“失信”必然會産生“限高”的結果,但“限高”不一定會導緻“失信”。根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法釋〔2015〕17号)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失信被執行人一般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限高則可能是因為被執行人主觀上不願意履行義務,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履行義務。

3.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對象,隻能是被執行人本身。而限制高消費措施的對象除了被執行人自己,也可用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身上。

四、“失信”“限高”的解除條件

一旦被納入“失信”“限高”,對債務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會造成很大影響,債務人需要積極履行債務,才能盡快消除“失信”“限高”對生活造成的影響。

根據《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法釋〔2017〕7号)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根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法釋〔2015〕17号)第九條規定: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确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内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五、對付“老賴”的措施

有的“老賴”,即使被納入“失信”“限高”,仍然拒不履行債務,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也應當積極挖掘其财産線索,以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1.執行唯一住房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号)第二十條

2.執行被執行人離休金或退休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複》法研〔2002〕13号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複函》〔2014〕執他字第22号

4.執行配偶财産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号)

5.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征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信用懲戒。

  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啊旅遊、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台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主要措施有:1.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2.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台購買機票、列車軟卧、保險理财産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産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截至2015年12月17日,芝麻信用通過其信用平台,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購買機票、租車、貸款等超過13萬人次,5300多名失信被執行人因此還清債務。其中1500多名失信被執行人屬于長達三四年一直逃避執行的“老賴”。

  據芝麻信用數據統計,失信被執行人的芝麻信用開通率比其他人群高出12倍,表明失信被執行人對芝麻信用聯動懲戒的高度關注。芝麻信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後,對失信被執行人做了降分處理,并在各應用平台披露,不少失信被執行人很快(有的甚至在幾天内)就履行了義務。

6.老賴最高可判7年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及《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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