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商标先生跟大家說,如果不想自己的商标被人搶注惡意使用,就要做全類注冊,這樣才能有效的進行商标保護,這是一種方法,還有另外一種辦法,就是成為馳名商标,因為馳名商标是自動享受全類保護的。
那麼,什麼是馳名商标呢?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發布并施行的《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标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對馳名商标作出了如下界定:“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标,是指在中國境内為相關公衆廣為知曉的商标。”
從該界定來看,馳名商标包含了如下内容:馳名的範圍為在中國境内;該商标為相關公衆廣為知曉;該商标包括注冊商标和未注冊商标。
(2)一個商标是否“馳名”是一種事實狀态。
也就是說,一個商标馳名與否,并不取決于“主管機關”的認定,而取決于是否“在中國為相關公衆廣為知曉”。
商标馳名的事實狀态應有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某一個特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内馳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遠是一個馳名商标。在商品包裝及廣告宣傳中标稱某個商标是“馳名商标”(我國目前昔遍存在這種現象),實際上賦予了“馳名商标”以永久或較長時間的地位或者稱号,這是不符合馳名商标特殊保護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商标法》第14條第5款規定:“生産、經營者不得将”馳名商标”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第53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3)一個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屬于馳名商标在法律上并無意義,隻有當它與其他商标發生沖突時才有意義離開了具體的情勢而談馳名商标的特殊保護,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沒有意義的,因而也是不真實的。
(4)馳名商标不但具有實體法上的意義,而且同時具有程序法上的意義。
由于馳名商标的特别保護總是與具體的沖突情勢聯系在一起,因而“馳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種特殊含義:它表明了一個商标與另一個商标之間的沖突。一個商标是否馳名,不但與該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且還關涉與其對立的另一個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馳名商标的認定程序絕不應當隻是單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護與該“馳名商标”相沖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馳名商标的認定過程中的參與及相關權利,也就顯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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