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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诽謗他人名譽是什麼罪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6 05:32:42

指導案例143号

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黃曉蘭訴趙敏名譽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通過2020年10月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名譽權/網絡侵權/微信群/公共空間

裁判要點

1. 認定微信群中的言論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應當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範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 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诽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0條、第22條

惡意诽謗他人名譽是什麼罪(在微信群侮辱.诽謗.污蔑.貶損他人)1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世達公司)、黃曉蘭訴稱:黃曉蘭系蘭世達公司員工,從事機器美容美甲業務。自2017年1月17日以來,被告趙敏一直對二原告進行造謠、诽謗、誣陷,多次污蔑、謾罵,稱黃曉蘭有精神分裂,污蔑蘭世達公司的儀器不正規、訛詐客戶,并通過微信群等方式進行散布,造成原告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生意受損,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對二原告賠禮道歉,并以在北京市順義區X号張貼公告、北京當地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為原告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二、賠償原告蘭世達公司損失2萬元;三、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各5千元。

被告趙敏辯稱:被告沒有在小區微信群裡發過損害原告名譽的信息,隻與鄰居、好朋友說過與二原告發生糾紛的事情,且此事對被告影響亦較大。蘭世達公司儀器不正規、訛詐客戶非被告一人認為,其他人也有同感。原告的美容店經常不開,其損失與被告無關。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蘭世達公司在北京市順義區某小區一層開有一家美容店,黃曉蘭系該公司股東兼任美容師。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時許,趙敏陪同住小區的另一業主到該美容店做美容。黃曉蘭為顧客做美容,趙敏詢問之前其在該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後二人因美容服務問題發生口角。後公安部門對趙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趙敏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原告主張趙敏的微信昵稱為X郡主(微信号X---calm),且系小區業主微信群群主,雙方發生糾紛後趙敏多次在業主微信群中對二原告進行造謠、诽謗、污蔑、謾罵,并将黃曉蘭從業主群中移出,蘭世達公司因趙敏的行為生意嚴重受損。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及張某某的證人證言予以證明。微信聊天記錄來自兩個微信群,人數分别為345人和123人,記載有昵稱X郡主發送的有關黃曉蘭、蘭世達公司的言論,以及其他群成員詢問情況等的回複信息;證人張某某是蘭世達公司顧客,也是小區業主,其到庭陳述看到的微信群内容并當庭出示手機微信,群主微信号為X---calm。

趙敏對原告陳述及證據均不予認可,并表示其2016年在涉訴美容店做激光祛斑,黃曉蘭承諾保證全部祛除掉,但做過兩次後,斑越發嚴重,多次溝通,對方不同意退錢,事發當日其再次咨詢此事,黃曉蘭卻否認趙敏在此做過祛斑,雙方發生口角;趙敏隻有一個微信号,且經常換名字,現在業主群裡叫X果,自己不是群主,不清楚群主情況,沒有加過黃曉蘭為好友,也沒有在微信群裡發過損害原告名譽的信息,隻與鄰居、朋友說過與原告的糾紛,蘭世達公司儀器不正規、訛詐客戶,其他人也有同感,公民有言論自由。

經原告申請,法院自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了微信号X---calm的實名認證信息,确認為趙敏,同時确認該微信号與黃曉蘭微信号X-HL互為好友時間為2016年3月4日13:16:18。趙敏對此予以認可,但表示對于微信群中發送的有關黃曉蘭、蘭世達公司的信息其并不清楚,現已經不用該微信号了,也退出了其中一個業主群。

裁判結果: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決:

一、被告趙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順義區X房屋門口張貼緻歉聲明,向原告黃曉蘭、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賠禮道歉,張貼時間為七日,緻歉内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内容,則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門口全文張貼本判決書内容;

二、被告趙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賠償原告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千元;

三、被告趙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賠償原告黃曉蘭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元;

四、駁回原告黃曉蘭、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趙敏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終725号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自己名譽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民事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被告趙敏在微信群中針對原告黃曉蘭、蘭世達公司的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傳統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對于微信群中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認定,要符合傳統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範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趙敏否認其微信号X---calm所發的有關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為,但就此未提供證據證明,且與已查明事實不符,故就該抗辯意見,法院無法采納。根據庭審查明情況,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内容、證人證言、法院自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的材料,可以認定趙敏在與黃曉蘭發生糾紛後,通過微信号在雙方共同居住的小區兩個業主微信群發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裝瘋賣傻”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并使用了黃曉蘭的照片作為配圖,而對于蘭世達公司的“美容師不正規”“訛詐客戶”“破儀器”“技術和産品都不靈”等貶損性言辭,趙敏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表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退一步講,即使有相關事實發生,其亦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趙敏将上述不當言論發至有衆多該小區住戶的兩個微信群,其主觀過錯明顯,從微信群的成員組成、對其他成員的詢問情況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涉案言論确易引發對黃曉蘭、蘭世達公司經營的美容店的猜測和誤解,損害小區公衆對蘭世達公司的信賴,對二者産生負面認識并造成黃曉蘭個人及蘭世達公司産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降低,趙敏的損害行為與黃曉蘭、蘭世達公司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趙敏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要件,已構成侵權。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诽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現黃曉蘭、蘭世達公司要求趙敏基于侵犯名譽權之行為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由法院酌情确定。關于蘭世達公司名譽權被侵犯産生的經濟損失,蘭世達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實際經濟損失數額,但蘭世達公司在涉訴小區經營美容店,趙敏在有衆多該小區住戶的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勢必會給蘭世達公司的經營造成不良影響,故對蘭世達公司的該項請求,綜合考慮趙敏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内容與造成的影響、侵權持續時間、蘭世達公司實際營業情況等因素酌情确定。

關于黃曉蘭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亦根據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體數額。關于蘭世達公司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巴晶焱、李淼、徐晨)

轉自:煙雨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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