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的情形,約定:“雙方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間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的情況。
協議是否有效?
在忠誠協議簽署後,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有出軌行為的,能否以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要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呢?2022年7月11日,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彭曉豔對離婚案件過錯認定,精神損失賠償等律師實務開展了專題培訓與學習。
為提升律師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過錯認定的問題與分析能力,當天晚上,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彭曉豔律師還分别從離婚糾紛案件的過錯類型及證據、婚外情區分及對離婚訴訟的影響、忠誠協議效力及不良惡習的把握,以及轉移隐藏财産及離婚中損害賠償等四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講解。
律師說法
彭曉豔律師說,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後,為保證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金責任的協議。
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範疇,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确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圖為:彭曉豔律師主題分享現場。(王歡歡、羅豔 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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