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聞客戶端 編輯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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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6月國務院明确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來,杭州積極響應、全面部署,于2021年11月制定出台了《杭州市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8月12日,杭州發布《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試行)》《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指導意見(試行)》,着力緩解新市民、青年人階段性住房困難。
保障性租賃住房是緩解新市民、青年人階段性住房困難的重要舉措。
圍繞《實施方案》明确的“十四五”期間力争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33萬套(間)的目标任務,杭州建立“企業申報、區級認定、市級備案”的三級管理流程,并率先将藍領公寓、人才專項租賃房直接轉化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同時積極利用集體土地、非住宅改建等渠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對已認定項目提供稅收、水電、資金獎補等政策支持,形成“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多政策支持”的發展新局面。
截至7月底,杭州全市已認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118個、房源9.17萬套(間)。
當天發布的《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确了杭州保障性租賃住房主體管理、房源管理、租賃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要求,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依據,助力保障性租賃住房發揮民生實效。
《辦法》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承租人相關條件、租賃房源使用标準、出租程序等内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當天還發布了《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從認定範圍、認定程序、認定标準、退出機制等方面對杭州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作了明确,進一步健全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機制。
《意見》明确,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範圍主要包括以新建、改建、轉化三種形式籌集的租賃住房項目,不同的籌集形式在認定流程方面有所不同,進一步規範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
【浙江新聞 】
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需要符合怎樣的标準?哪些人可以承租?一起來看看。
運營主體管理要求
(一)面向社會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當包含“住房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或産權單位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實施運營管理)。
(二)運營單位應在發布保障性租賃住房招租公告(面向社會出租)或招租通知(定向出租)前向區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并在杭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開戶,取得用戶操作權限,按要求錄入相關信息。
(三)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或用人單位整體承租後安排的入住人(以下簡稱“入住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承租人或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項目所在區域無房。所在區域範圍由運營單位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已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視同無房;②承租人或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全市範圍内未獲得公租房實物配租等住房保障。
(四)各區、縣(市)可以結合職住平衡的實際需要細化無房的具體範圍,并報市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房源管理要求
(一)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将房源上傳至杭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後,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方可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完成裝修方可投入供應。
(三)保障性租賃住房須符合《室内空氣質量标準(GB/T18883-2002)》相關要求。
(四)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标準執行。
(五)面向社會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租金要求另行制定。
(六)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單位确定的租金明顯低于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的,可不委托房地産估價機構評估本項目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運營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租金管理規則,并由建設單位、園區管理單位或本系統主管部門等單位或部門蓋章認可後,将租金管理規則通過杭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提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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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管理要求
面向哪些人租賃?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單位通過杭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發布招租預公告,房源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單位整體出租。
用人單位整體承租的,應及時向運營單位報送入住人信息及入住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配合做好合同簽訂、入住人條件審核、費用收繳、退租和入住人管理等工作,不得将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轉租賺取差價。
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優先出租給本單位、本園區、本系統、本區域符合條件的特定人群,仍有多餘房源的,可以面向社會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其他承租人或用人單位。運營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面向社會出租的有關租金、房源、租賃等要求執行。
租賃期限有多長?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或入住人經審核仍符合承租(入住)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入住),每次期限不得超過5年,不再符合承租(入住)條件的,應當退出。
承租人要求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物業服務等費用。承租人或入住人不得轉借、轉租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破壞或擅自裝修房屋。違反上述規定的,運營單位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運營單位要求
保障性租賃住房産權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确保正常使用;應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及應急預警處置制度,确保項目安全合法運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
監督管理要求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項目認定書後,方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範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得以租代售。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征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三)各區、縣(市)政府應當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建立巡查檢查制度,重點查處主體備案、房源申報、承租審核、租賃價格、合同備案、挑客拒租、以租代售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問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及時責令整改、依法處置;情節嚴重的,可采取通報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暫停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優惠政策、責令退回财政獎補資金等措施處理。
(綜合自杭州住保房管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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