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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碳彙學習交流材料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5 19:58:51

三、溫室氣體與溫室效應

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GHG)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态成分,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臭氧(O3)、氧化亞氮(N2)、甲烷(CH4)、氫氟氯碳化物類(CFCs,HFCs,HC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等。

溫室效應:溫室氣體有效地吸收地球表面、大氣自身(由于相同的氣體)和雲散射的熱紅外輻射,大氣輻射朝所有方向散射,包括向地球表面的散射,溫室氣體将熱量捕獲在地表——對流層(大約1萬米高空以下)系統内,這個作用稱為“溫室效應”。


四、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于1997年12月由在日本京都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制定。京都議定書旨在通過設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量化目标,限制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并首次為發達國家設立了強制減限排指标,也是人類曆史上首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文件

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美國政府于1997年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但美國克林頓政府沒有将議定書提交國會審議,在2001年美國退出了京都議定書。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成為繼美國之後第二個簽署但後又退出的國家。随後,2012年新西蘭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轉向承諾實現不具有約束力的框架目标,并自願保證将在2020年前實現減排10%至20%的目标。

(一)京都議定書的目标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各締約國溫室氣體減限排目标及詳細的目标達成方法。締約方附件I國家應該個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諾期内比1990年水平至少平均減少5.2%,并且要求附件I締約方到2005年時,應在履行這些承諾方面做出可予證實的進展。在此基礎上,照顧到各國的具體情況,議定書為每個附件I國家确定了“有差别的減排”指标。京都議定書雖然沒有強制規定發展中國家減排量,但議定書第三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二條規定:發展中國家要通過實現本國的可持續發展,盡最大努力為達成條約的目标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京都議定書的内容

京都議定書是第一個為發達國家規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具體減排指标的國際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是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京都議定書明确規定了要求減排的六種溫室氣體,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碳(SF6)。

京都議定書規定以1990年各國排放量為比較基準,但是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碳以1995年的排放量為基準。規定了主要發達國家在第一承諾期内CO2削減的量化指标(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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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主要發達國家第一承諾期限定減排目标(1990年為減排比較基準年)

(三)京都議定書三機制

為了幫助發達國家實現強制減限排目标,京都議定書規定了聯合履約(JI)、排放貿易(ET)和清潔發展機制(CDM)三種市場機制。其中,隻有CDM與發展中國家相關

(1)聯合履約(JI)

聯合履約是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現的減排單位,可以轉讓給另一發達國家締約方,但是同時必須在轉讓方的“分配數量”配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定的一種履約機制,允許附件1國家或這些國家的企業聯合執行限制或減少排放、或增加碳彙項目,共享排放量減少單位。

聯合履約與清潔發展機制相似,主要區别在于項目隻能是在附件I國家之間進行。

(2)排放貿易(ET)

排放貿易是指一個發達國家,将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指标,以貿易的方式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并同時從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應的轉讓額度。京都議定書第17條規定,允許發達國家向其他發達國家和轉軌經濟體購買溫室氣體排放限額,以實現其減排承諾。

排放貿易的目的是,協助附件I締約方履行其減排義務。任何此種貿易都應是本國行動的補充。議定書要求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排放貿易,特别是其核查、報告和責任确定相關的原則、方式、規則和指南。2000年11月在荷蘭海牙召開的公約第六次締約方大會期間,各締約方在排放貿易的“補充性”、“責任”和“分配數量定義與互換性”等方面進行了磋商,但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3)清潔發展機制(CDM)

京都議定書第12條對CDM進行了詳細的說明與規定。目的是一方面協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于實現公約的最終目标;另一方面,幫助附件I國家實現議定書為其規定的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目标。CDM允許發達國家通過購買在發展中國家進行的具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效果的項目減排量,用于完成其在議定書下承諾的一部分義務。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也可以受益于這種碳交易。議定書還規定,CDM項目必須是經締約方批準,自願參加,必須産生與減緩氣候變化有關的實際的、可測量的和長期的效益,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必須是對于在沒有這類項目活動的情況下産生的任何減少排放而言是額外的(稱為額外性)。

CDM是京都議定書下談判的核心議題之一。談判主要是圍繞清潔發展機制的補充性、碳彙項目能否作為CDM項目、單邊項目、基準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類型、締約方會議和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的分工以及清潔發展機制的臨時安排等幾個方面展開。對發達國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履約機制;對發展中國家而言,通過CDM項目可以獲得一定資金和技術援助,因此,被認為是一種“雙赢”機制

參考文獻:何宇等.林業碳彙知識讀本[M].北京:中國林業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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