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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雇傭工人怎麼填工作單位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4 14:20:24

來源:中工網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間,農民工薛某在上海市某工地處進行泥水工作業,上海某建築工程公司為該工地的分包單位。

據建築工程公司所稱,喬某承包了該泥水工業務,薛某為喬某個人雇傭。2020年8月24日,薛某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後未再至該工地繼續工作。

2020年12月,薛某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确認薛某與建築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經仲裁裁決雙方在該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後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包工頭雇傭工人怎麼填工作單位(是包工頭個人雇傭)1

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理,判決确認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4日薛某與建築工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本案中,薛某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間的工作地點為建築工程公司承包的工地。根據法律規定,工程建築領域中是禁止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尤其是轉包給個人,故與個人建立分包關系不應視作常态。喬某自認總包單位對薛某的工作進行了監督管理,發放了勞動報酬,故本院可确認在此期間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唐毅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建築工程領域中工人要求确認勞動關系引起的糾紛。

建築工程領域因其工人流動性比較大,工作場所具有易變性,涉及主體多有其特殊性。根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的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這要求總包或分包單位應當與在工地施工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工地上個人“包工頭”,法律不承認其用工主體的地位,農民工的用工主體應為單位。

(據勞動報消息 文 唐律 攝影 貢俊祺)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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