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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複員工離職申請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25 19:59:34

 一、離職原因越少越好,一個最好

  離職原因能寫“個人原因”就不要寫其他原因了。尤其是不能寫如下的原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采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還不能有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二、有些老司機的下列離職事由也是不能收貨的

  寫經單位提出,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要給經濟補償金的);

  寫經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沒寫明哪方提出,單位的風險可不小);

  把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四十一條的一些情形塞進去(雖然從法律規定上來看,這些單位解除的理由,員工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祖國這麼大,各地裁判标準可不同一),單位也有風險。

如何回複員工離職申請(員工的離職申請怎麼寫)1

  三、已結清的權利越多越好,一個都不能少

  能将“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周末加班費、平時加班費、年休假未休加班費、高溫津貼、工資、績效工資、提成、獎金” 等已支付(各地HR還要看一下自己地區的政策,盡量寫上,比如有些地方取暖費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五險一金、經濟補償”等無争議情形聲明的,就一定要一個都不能少,越多越好(單位都應該有這樣的格式内容文件吧,如果擔心格式條款合法性、合理性不被認可,可以讓員工手寫)。

  如果你給的錢足夠多的,你就每一項的金額都列明吧。

  四、萬能的免責聲明可不能少

  萬能的免責聲明:本人再無任何未結清的權利、款項,本人不再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

  有了這句話,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風險的。

  不過萬能免責聲明很多時候也不靈。

  比如工傷和職業病的,員工無論是以什麼理由辭職的,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沒繳納工傷保險的,就得由單位來付這部分費用了),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從公平合理、照顧弱者以及常理上等等來看,員工不可能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所以如果存在這種情形的,無論是員工怎麼申請離職的,這款還是給了吧。

  當然,這種特殊的款項,怎麼能沒有留下協議或收條作為已足額給付的依據呢?

  五、寫清楚離職時間

  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是形成權,作出了表示即生效。但員工什麼時候離職,這點很重要(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或試用期内沒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單位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所以辭職申請書/通知書中,要說明拟離職的日期。

如何回複員工離職申請(員工的離職申請怎麼寫)2

  六、企業也要搞清楚自己的角色

  你們是不是分支機構?如果你們隻是分支機構,那麼記得也把上級機構的權利業務給切割了,不要留有手尾。

  總公司和子公司是獨立用工關系,這些也要相互厘清。

  你們是不是勞務派遣單位?記得把你們的客戶—用工單位寫上,千萬不要用人單位的責任免了,用工單位的責任卻沒有免除。

  你們是不是業務發包相對方?讓員工也說明,與發包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一着不慎,員工告發包方,你們恐怕也難安。

  小貼士:如果員工提前申請離職的,人家不肯聲明放棄年休假或年休假已享受的,趕緊在這個月的提前告知期内給安排了,反正要離職的心也不在這裡了,就休假去吧,還可以避免三倍的工資。

  相關法律條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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