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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砸缸的正确啟示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2 13:32:09

司馬光砸缸的正确啟示(司馬光砸缸小故事裡的大道理)1

——古代案例。

司馬光,在北宋曆史乃至我國曆史上,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其人才高八鬥,學貫古今。從政則位極人臣,經邦緯國;治學則鴻儒碩學,着書立傳。其編撰的《資治通鑒》,更使曆代帝王将相、文人墨客、各行各界都以此為鑒、以此為師,從中汲取營養,作為濟世良方、為人之道。

但人們總覺得立于廟堂之上的資治通鑒離自己很遠,但少年司馬光砸缸救人的故事,從古到今一直都被人們所津津樂道。

相傳小司馬光和一群小孩子在庭院裡面玩,一個小孩站在大缸上面,失足跌落缸中被水淹沒,其他的小孩子都跑掉了,唯獨司馬光趕緊拿石頭砸開了缸,水從而流出,小孩子得以活命(群兒戲于庭,一兒登甕,足跌沒水中,衆皆棄去,光持石擊甕破之,水迸,兒得活)。

這個故事也成為人們教育孩子的典範:面對突如其來的危險,每一個人,都應當向司馬光學習,要冷靜、果斷、機智、勇敢面對,才有可能化解風險。

司馬光砸缸的正确啟示(司馬光砸缸小故事裡的大道理)2

——現代法理。

用現代法律角度視之,本案涉及的是緊急避險法律問題,用現代社會學角度視之,就是權益取舍問題。

現代緊急避險的法律制度,既包括刑法意義上的緊急避險,也包括民法意義上的緊急避險。本文的故事,對應的是民法意義上的緊急避險法律制度。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損失的緊急措施。緊急避險是一種合法行為,是在兩種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時都得到保護的情況下,不得已而采用犧牲其中較輕的利益,保全較重大的利益的行為。危險有時來自人的行為,有時來自自然原因。不管危險來源于哪兒,緊急避險人避讓風險、排除危險的行為都有其正當性、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明确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适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适當的民事責任。”

一句話概括之,就是“兩害(缸砸壞為一害、小孩被淹死為另一害)相權(選擇)取其輕(把缸砸壞之害)”。

緊急避險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必須是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産權利免受危險的損害。 (2)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 (3)必須是在不得已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即該避險行為具有現實緊迫性。(4)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輕于該危險所可能帶來的損害。(5)實施避險行為的人對因此造成的損害免于承擔民事責任。

司馬光砸缸救人,可以說是一個符合現代緊急避險行為法律特征的恰如其分的案例:一小孩落入水缸中,其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如果不及時搶救,極有可能被水淹死。司馬光用石頭砸破水缸,系犧牲一個較小的他人的合法利益,換取落水兒童生命得救的巨大利益。

司馬光砸缸的正确啟示(司馬光砸缸小故事裡的大道理)3

——古例新解

我國古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對緊急避險法律制度幾乎沒有涉及,多是對實施緊急避險的人,無論是民間和官方,從道德層面上大加褒獎和宣傳,奉為“義舉”和“楷模”,傳頌鄉裡,供人效仿。

但用道德的功能畢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假如,缸的主人,因缸被損害無法使用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那麼,該損失如何彌補,是自己承擔、是由司馬光賠償、還是由被救的幼童的父母賠償呢?如果不通過現代民法體系的途徑,有的人估計會覺得這是個複雜的問題:讓司馬光賠吧,無論是從情理法的任何角度評判,都是說不過去的;讓水缸主人自擔損失吧,好生生的一個大水缸就這麼損壞了,實在有點冤;讓落水兒童(父母)賠吧,總有些雪上加霜的嫌疑。

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解決矛盾和問題,應該是目前最好的方式之一。如果水缸的主人,那麼就水缸損害造成的損失在協商不成的情形下,毫不猶豫可以提起訴訟解決。

原告:水缸的主人,被告:落水的幼童父母(法律規定由父母承擔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小司馬光的父母。

判決:一、由落水的幼童父母承擔賠償責任;二、司馬光的父母不承擔責任;三、水缸的主人如果未按規定擺放水缸、未設置警示和防護設施,自行承擔一定的損失。

理由:由于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符合緊急避險法律特征,因此應當按照緊急避險法律規則處理本案。

按照民法典中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險情是由落水的兒童貪玩落入水缸引起的,因此落水的兒童應承擔因救他而必須砸壞水缸的損害賠償責任;小司馬光機智救人,其事迹應當大加弘揚。

但由于本案實質屬于侵權糾紛的範疇,還應按照侵權責任原則進行處理。一般侵權的原則适用過錯原則,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律同時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還要考察水缸的主人是否具有過錯,即水缸的主人對水缸這一潛在的危險源具有相應的管理責任,即應當依法擺放、合理設置警示和防護設施,盡到管護責任,未盡到相應責任的,視為其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分擔侵權人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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