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北京書法家協會理事,北京豐台區書法家協會主席團成員、副秘書長,民盟中央教育委員會委員韓國強題字)
章宣靜 | 中國政法大學法務會計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研究員,山東政法學院司法會計學研究所研究員。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研究方向:司法會計鑒定理論與實務。
轉自公衆号“雲辯護”,感謝章研究員和“雲辯護”授權轉載。
2018年12月12日,深圳市律協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在市律協多功能廳舉辦“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的審查與質證”研讨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以及其他對講座感興趣的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參加了本次座談會,座談會由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黃雲律師主持。
本次座談會邀請到中國政法大學法務會計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人才庫成員、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現任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章宣靜檢察官擔任分享嘉賓。本次研讨會中章宣靜檢察官結合自身的專業範圍以及實務經驗,分享了其對于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審查質證的方法與技巧,現場氣氛熱烈,專業性強,點燃了深圳刑辯律師的學習熱情,提高了深圳刑辯律師的業務水平。以下為講座實錄:
一、司法會計的概念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為了訴訟産生),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鑒定主體),對案件中涉及的财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材料進行檢驗(檢驗對象),對需要解決的财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别判斷(鑒定對象),并提供意見的一項活動。
關于司法會計鑒定資格資質問題,根據司法部司發[2017]11号文件,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類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範圍,即上述“四大類”鑒定需要取得鑒定資格。司法會計鑒定沒有納入登記範圍,隻需要具備鑒定資質即可。
司法會計鑒定主體主要由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鑒定機構、檢察機關内設鑒定機構和大學鑒定機構組成。檢察機關内設鑒定機構不向社會開放,現在主要受理檢察機關内部和紀檢監察機關委托的案件。
二、司法會計鑒定相關情況
(一)鑒定主體構成情況
檢察機關(司法會計鑒定的數量中占13%,最早開展司法會計鑒定工作,目前檢察機關司法會計鑒定人全國範圍内600餘人) 社會中介 機構不詳。
(二)鑒定質量問題率情況
全國5190例,刑事案件主要包括貪污、挪用、職務侵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詐騙等,約占45%,民事案件約占55%。
實踐中司法會計鑒定質量較低。
(三)各省鑒定質量情況
司法會計鑒定案例質量情況問題率廣東占51%。
(四)鑒定主體鑒定質量問題率情況
檢察機關鑒定質量多數比社會中介(會計師事務所)問題率低。檢察機關人員多數受過培訓,此外,司法會計鑒定既要有法律知識又需要有會計審計知識。
(五)律師質疑情況
律師欠缺這方面知識,質疑率較低。
(六)鑒定人出庭次數情況
鑒定人總體出庭人數較少,近年來鑒定人出庭次數越來越多,廣東省司法會計鑒定人出庭情況12-16年出庭總數總共不到10人出庭,相對于全國而言較多。
(七)鑒定人出庭率情況
刑事案件鑒定人平均出庭率8.7‰。
(八)鑒定意見采納率情況
完全采信率大于90%,低質量高采納,辯護律師、檢察官、公安機關都對于這方面知識缺失,而這個問題是很嚴重的,希望加強這方面學習。
三、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的區别
(一)産生基礎不同(活動屬性不同)
審計是基于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為确立受托經濟責任關系而産生,是一項社會經濟監督、鑒定和評價活動。審計活動隻需要符合會計審計規範标準即可。
司法鑒定是基于訴訟而産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鑒定人屬于“訴訟參與人”。因此,司法會計鑒定是一項法律訴訟活動,司法會計鑒定活動除必須符合會計審計規範标準外,還必須符合訴訟法法律規範标準要求。
(二)材料來源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所需的檢材必須由委托方提供,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得自行調查獲得材料或私自接收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
審計材料來源可以是委托方、被審計單位提供,也可以是審計人員自行調查取得。
(三)對材料要求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要求檢材必須達到完整、充分,否則不得受理。
審計要求材料能最大限度滿足審計需要。
(四)材料記錄方式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要求将委托鑒定事項有關的檢材内容客觀地記錄在鑒定文書的“鑒定過程”中,作為分析說明的依據。
審計要求将展出審計意見有關的材料内容客觀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并要求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字确認。
(五)步驟程序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事先必須有明确的鑒定事項(即委托要求),鑒定人按鑒定事項去查找、檢驗相應财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證據,對涉案财務會計專門性問題進行确認,是一項從線索落實證據的過程。
審計(除專項審計外)是從全部财務會計資料着手,全方位去查找管理、評價等需要的信息或違反财經紀律、舞弊賬項等信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披露相關信息,是一項查找線索的過程,因而事先無需設定具體的審計事項。
(六)目的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的目的為了司法機關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鑒定僅限于對“财務會計專門性”問題發表意見。
審計的目的是維護财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審計意見相對可以自由表達與評價。
(七)方法不盡相同
依據審計标準,審計可以采用抽查法,也可以采用非技術方法,如審閱法、函證法、詢問法。
司法會計鑒定主要采用比對鑒别法和平衡分析法,不得采用抽查法、審閱法、函證法及詢問法。
(八)主體權利不同
《審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法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刑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偵查人員擔任過本案的鑒定人的,應當回避(即偵鑒分離原則)。可見,審計人員擁有調查取證權,調查獲取的材料可以作為審計判斷、評價标準。而司法會計鑒定人無調(偵)查權,不能開展案件調(偵)查取證。
(九)意見表達标準不同
鑒定意見必須是唯一的、排他的、确定的。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可以根據審計範圍受限程度不同,出具無保留意見、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十)文書格式不同
鑒定文書相當于一篇議論文,必須有論點(鑒定意見)、論據(檢驗所見的證據及鑒定标準)、論證(分析說明)。
審計報告相當于一篇評論文章,根據審計材料,對照會計準則、制度、财經法規,發表合規性、效益性及管理者責任等評價意見和建議(國家審計還可以做出審計處罰)。
(十一)證明要求不同
為滿足審計處罰或單位内部管理需要,審計人員應當通過審計調查獲取相關材料,因此,審計報告既要證明财務會計事實,又要證明客觀事實。
根據訴訟法律規定,鑒定人員沒有偵查和獨立調查權,在财務會計事實不能反映客觀事實時,鑒定意見隻能證明财務會計事實而不能證明客觀事實。
(十二)證明力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是法定八項列舉證據之一。
審計報告被排除在法定八項列舉證證據之外,證明力比司法會計鑒定弱。
四、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的審查及質證
(一)刑事要件審查及質證
1.(1)鑒定文書标題的審查
鑒定書标題為:
《對廣州市某公司涉嫌騙取融資事項的鑒定意見書》
《關于江某涉嫌職務侵占案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
《關于顔某涉嫌貪污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
存在問題:先入為主,有罪推定開展司法鑒定工作,違背了司法鑒定公正性即中立性原則。
質證發問:鑒定人是否熟悉司法鑒定文書格式規範
問題歸類:(1)鑒定書标題不中立、不合規。
司法鑒定的原則是:客觀、公正(中立)、科學、獨立
正确格式:XXXX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2)委托單位出具的是《鑒定聘請書》,受理單位出具的文書标題是《審計報告》或者《司法審計報告》。
質證發問:
(1)何為“司法審計”(無論是官方文件還是審計教科書均沒有“司法審計”這個名詞)
司法部司法通【2000】159号《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第九條為“司法會計鑒定”。
存在問題:司法機關出具的是鑒定聘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是審計報告。
(2)委托單位提出的要求是鑒定,你為何出具的報告是審計,請問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是否有區别?
【案例一】霍甲與霍乙合夥協議糾紛案
本院認為:審計報告與司法鑒定書是兩個不同的範疇,不能以審計報告代替司法鑒定書。
問題歸類:
(2)以審計報告代替鑒定書
(3)鑒定資質逾期
2.委托鑒定事項的審查
(1)存在問題:混淆了檢驗對象與鑒定對象的概念,将檢驗對象作為鑒定對象(财務會計專門性問題)提出,容易造成鑒定人随意擴大或縮小鑒定對象,或對非财務會計專門性問題作出認定。
【案例二】蘭某挪用資金、職務侵占、合同詐騙案
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張某任職期間的會計賬目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在本司法鑒定報告結論中我們認定張某收到借款現金截留占為己有...我們懷疑上述經濟事實有張某利用職權之便勾結蘭某采用向法院告訴去的民事判決書的手段進行合同詐騙,實施職務侵占。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蘭某犯職務侵占罪、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質證發問:本案委托方并沒有提出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鑒定書中的問題是否由你任意确定。
質證依據:司法部《司法鑒定文書格式》文書1“司法鑒定委托書”,備注2“委托鑒定事項”用于描述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
問題歸類:(4)委托鑒定事項不明确。
(2)審查委托鑒定事項是否涉及法律問題
【案例三】李某非法吸收公衆存、合同詐騙案
關于司法會計鑒定意見采信問題:司法會計鑒定意見隻對鑒定涉及的财務會計問題提供意見,而不能涉及法律問題。故該鑒定意見中涉及“李某對外吸收公衆存款彙總表”,對李某向外吸收資金的性質,鑒定機構卻做出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數額的認定”,對該部分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問題歸類:
(5)對法律問題作出判斷
(3)審查鑒定事項是否中立
【案例四】李某貪污案
本院認為:檢察院在委托鑒定時所提檢驗要求是“依據送檢資料對一中李某任職期間的學校經費賬及教學實驗樓基建賬資金短缺額予以檢驗确認”,該檢驗要求帶有主觀性,未站在中立立場取證。因此,抗訴機關所依據的審計報告與鑒定報告的結論存在片面性,以該審計和鑒定結論推定短缺的金額就是貪污的數額缺乏其他證據支持,故抗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八條規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問題歸類:(6)委托要求不中立
3.鑒定過程審查
審查鑒定書中是否有提取檢材的記錄及記錄是否客觀。
鑒定過程(客觀、詳實、有條理地描述鑒定活動發生的過程,包括人員、時間、地點、内容、方法,鑒定材料的選取、使用、采用的技術标準、技術規範或者技術方法,檢查、檢驗、檢測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方法和主要結果等。)
4.落款方面的審查
蓋章、簽字、章不是鑒定機構的(按照規定是鑒定專用章而非公章)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四條:對鑒定意見應當着重審查以下内容:(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第八十五條: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七)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問題歸類:
(7)落款未加蓋鑒定專用章或未簽名
(二)實質内容審查及質證
【案例五】田某貪污案
司法會計檢驗意見:田某經手在A公司報銷IP電話卡費用總金額為41萬元,支出實際使用IP電話卡費用總額為26萬元,二者差額為15萬元。
“田某經手”超範圍鑒定,認定了行為人誰是經手的,無法排除模仿的可能,直接認定了犯罪嫌疑人。
“實際支出26萬元”作出兩種回答的可能,一是參加偵查(刑訴法第二十九條);二是案件材料裡面有,如何保證案卷材料裡的報告内容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條:制作鑒定文書須遵守以下規定:
(二)鑒定意見不得依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非财務會計資料形成;
(三)鑒定意見不應涉及對定罪量刑等法律問題的判斷。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目前最高的規範)
第九條 司法會計鑒定範圍:
(一)資産曆史成本的确認;
(二)資産應結存額及結存差異的确認;
(三)财務往來賬項的确認;
(四)經營損益、投資損益的确認;
(五)會計處理方法及結果的确認;
(六)其他需要通過檢驗分析财務會計資料确認的财務會計問題。
類似問題:某人虛開發票、某人将單據抽出、某人之妻、親戚、與某人共謀、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集資、私分、銀行卡(或某資金)在某人手上掌握的事實存在、某款系某人墊付、未經集體讨論決定、甲應乙要求虛開發票、某人參與編制虛假合同、在某人授意下,揮霍、經某人介紹、沒有合法手續。
問題歸類:
(7)直接認定行為人、行為形式、行為過程、責任人、關系人;
(8)違反回避規定;
(9)依據言詞證據等非财務會計資料鑒定。
【案例六】上海某公司與于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本院認為,原告雖然提供了司法鑒定書,但是該鑒定意見僅是參考依據,其結論也并未在刑事判決中被全部采納。鑒定意見不足以證明被告截留了82萬元,也不足以證明給原告造成了上述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82萬元,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問題歸類:(10)以審計調查代替刑事偵查或采用言詞證據作鑒定依據。
【案例七】馬某、黃甲、黃乙非法經營案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黃乙記載的“香煙過濾嘴棒”賬本體現;賬載本期營銷實現利潤總額為1500萬元。
“賬本體現、賬載”:本案根據賬本體現做的而不是發票。
庭前先查明鑒定書中的檢材記錄,在确認無原始憑證的情況下,質證發問:在沒有原始憑證的情況下能否做司法會計鑒定?
質證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本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該事實主要依據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鑒定的數額,而該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又主要依據黃甲、黃乙各自記載的賬本作為檢材進行鑒定,但所依據的鑒定的檢材隻是黃甲、黃乙各自的單方記載,沒有進貨單據、銷貨單據和資金往來等記賬原始憑證。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依據明顯不足,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問題歸類:(11)檢材不充分
【案例八】李某、田某職務侵占案
田某的辯護人出示證據:田某和任某(司法鑒定所法定代表人)通話錄音關于司法鑒定所對賬目進行鑒定時發了“詢證函”的音頻文件,任某關于司法鑒定所在對賬目進行司法鑒定是對相關單位發送了詢證函的證言。拟證明,本案中相關合同及收款憑證是真實的,田某并未虛列支出。
質證發問:函證取得的材料能否作為檢材
質證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本院認為,司法鑒定所任某對泰達時代賬目進行司法鑒定時,對相關單位發送了詢證函,并不能當然證明本案中相關合同及收款憑證是真實的,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問題歸類:(12)檢材來源不合法
【案例九】林某職務侵占案
重審認為:證實被告人構成犯罪的關鍵證據是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的數據來源于被害單位提供的盤點表。該盤點表顯示,參加實盤人員李某、蘭某、楊某、張某四人。本案沒有其他證據材料對上述四人的身份、盤點依據盤點過程進行确認。盤點結論也沒有得到被告人或第三方的确認。用該鑒定意見作為定案依據,不能排除被告人對鑒定結論的合理懷疑。因此,本案現有證據證實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決如下:被告人林某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于二人。
《通則》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問題歸類:(13)檢材取得方式不合法
【案例十】張某挪用資金案
鑒定意見:張某從某所管銀行賬戶的農戶征地補償款中轉款借與他人購置商鋪和自己用于購買銀行理财産品共計98萬元,其行為侵犯了公款使用權,屬于占用公款。
“轉款”:款項的性質(是公款還是集體資金)不是司法會計鑒定的鑒定事項。
質證發問:銀行賬戶在收到農戶征地補償款之前是否有餘額?你是如何判斷被動用的資金是農戶征地補償款的?
存在問題:
1、對現金運動軌迹作出認定;
2、在各種不同性質資金混用的情況下,未經分析論證就認定張某提取的現金就是征地補償款;
3、對款項性質作出認定,超出了司法會計鑒定範圍。
原審判決:張某犯挪用資金罪
某市檢察院抗訴稱:經司法鑒定,認為挪用的是待發放的征地補償款,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賬目犯挪用資金罪,屬定性錯誤,張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本院認為:挪用的賬戶資金中既有征地補償款,又有部分村集體零星收入,原審被告人張某在本案中挪用的是69萬元是該賬戶資金的一小部分,沒有證據證明其所挪用的資金類别必然屬于征地補償款,原審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兩個犯罪,但現有的證據不能充分、确實地證明其行為符合其中重罪,即挪用公款罪的構成,但可以充分、确實地證明其行為以符合其中的輕罪,即挪用資金罪的構成,某市人民檢察院按照挪用公款罪追求就被告人張某刑事責任的抗訴意見,證據不夠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問題歸類:
(14)缺乏科學性;
(15)缺乏分析論證;
(16)超範圍鑒定——認定資金性質。
【案例十一】張某合同詐騙案
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張某明知某公司無履約能力的證據不足。原判認定某公司無履約能力的主要證據是本案鑒定意見的結論,但該鑒定意見同時載明鑒定依據的材料并不齊全,故該鑒定意見僅能作為參考依據。
存在問題:将資産評估事項作鑒定事項
問題歸類:(17)鑒定意見與待證事實缺乏關聯性
【案例十二】典型案例
顧某某案中司法會計鑒定問題
本案對全案的事實、證據及控辯雙方的主張評析如下:
對公司機關提供的二十二個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經查:
第一,前十一個司法鑒定報告因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依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司法鑒定文書無效,不應作證據使用。(注:當時廣東省司法廳對司法會計鑒定需要備案登記,現已不需要備案登記)
第二,從前後二十二個報告的委托事項、鑒定對象、送鑒材料、鑒定要求、分析說明及鑒定結論等内容看,前後是一個鑒定報告均就相關的鑒定材料針對同一事實作出,且兩者在分析說明的内容及鑒定結論方面基本一緻。可見,後十一個鑒定報告既不是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或鑒定項目有遺漏而作出的“補充鑒定”,也不是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而進行的“複核鑒定”,更不是鑒定人在庭上所稱的針對原始材料獨立作出的“初次鑒定”。
因此,正因為前後兩次鑒定的内容相同,而前次鑒定的鑒定人沒有司法鑒定人資格,後次鑒定由有司法鑒定人資格的鑒定人作出,可見後次所進行的是“重新鑒定”,依照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此種情形的重新鑒定應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而不應由原機構進行。即本案中由于前次系H所委派沒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的鑒定人作出的司法鑒定,重新鑒定應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而不應再由H所進行。H所應回避重新鑒定,由其作出的重新鑒定因程序違法,不應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綜上,本案公訴機關前後提供的共二十二個鑒定報告因違反程序,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以上二十二個鑒定報告還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前次鑒定報告的鑒定人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的年檢登記時間為2001年或者2002年,與出具報告的時間2005年11月和2006年6月不符。
其二,司法鑒定報告顯示的鑒定時間是2005年11月5日,而這四份報告标注的文号确是2006年。
其三,曾經做出過前次“鑒定報告”的鑒定人參與到重新鑒定的工作中,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關于“重新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進行”的規定,也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條關于“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的規定。
其四,從鑒定結論的表述看,鑒定人并沒有核實其所依據的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完整,而作為主要送檢材料中的證人證言、單位或者個人的情況說明等,經庭審質證後證實相當部分的材料不能認定。依據這些不能認定的材料所作的鑒定結論顯然是不可信的。
其五,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的規定,對鑒定結論進行複核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而本案的司法鑒定書上沒有經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複核人)簽名。
其六,鑒定報告存在多處法律判斷,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其七,二十二個報告中存在鑒定人對超越司法鑒定範圍的委托事項進行鑒定的情形。
其八,後次鑒定的鑒定人在庭上對一些司法會計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及鑒定報告中的基本内容等問題無法回答并表示已經盡力了,其專業能力值得懷疑,其作出的司法鑒定可信度不高。
對H所提出的前次“專項司法會計鑒定”屬于“審計報告”的意見,經查。偵查部門與H所簽訂的委托合同訂明的是委托司法鑒定,H所在前次的鑒定報告中确認其進行的是司法會計鑒定,發表的是鑒定意見,且H所是領取了“司法鑒定許可證”從事司法會計鑒定業務,具有司法會計鑒定資格的機構,對“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報告”的性質不可能混同。H所接受司法鑒定業務後委派沒有司法鑒定人資格的鑒定人出具司法鑒定報告,本身就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的規定,現因鑒定人沒有司法鑒定人資格,又将“專項司法會計鑒定”當做“審計報告”,是沒有依據,也沒有理由的,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以上22份專項司法會計鑒定報告二審也沒有采信。
司法會計鑒定報告部分内容:公司開出銷售庫單安排總部發貨,總部物流部安排倉庫将未發貨的産品型号明細數量在賬目上做出倉處理,并将該倉庫的實物庫存表上不顯示有庫存,但實際貨物并未出倉庫。該公司2002年至2004年共通過開單開票未發貨的方式,創造虛假銷售收入12.63億元,不符《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3年的财務會計報告主營業務收入即商品銷售收入存在虛假及失實。
問題:1、“虛假銷售”;2、“未出倉庫”是怎麼知道的?去盤點了?(以審計調查代替刑事偵查,是否在公安人員的組織下對現場進行勘驗)根據筆錄?(根據言詞證據作出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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