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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續簽的勞動合同需要二倍工資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0-16 21:52:00

【要點提示】

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雖然公司通知員工續簽合同,但在員工未表示同意續簽的情況下,公司就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如果公司并未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而是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未續簽的勞動合同需要二倍工資嗎(因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導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1

未續簽的勞動合同需要二倍工資嗎(因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導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

【基本案情】

2010年,朱某進入某公司營銷部工作。2011年11月1日,朱某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

2012年11月1日,朱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續簽書》約定,合同期限從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朱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部分内容如下:“第三條 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另行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第五條 朱某的工作内容或工作範圍為負責某支公司全面工作。第六條 本合同第五條所列的朱某工作内容為簽約時朱某所從事的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朱某工作崗位變動緻工作内容調整的,重新确定朱某的工作内容。重新确定朱某工作内容的以補充協議或公司所發文件為本合同的附件。第十一條 朱某完成公司的工作後,可以取得勞動報酬。朱某的報酬根據公司給朱某安排的崗位和要求,具體按公司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第二十五條 朱某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有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例行審計期間,朱某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朱某自動離(辭)職或公司未批準離(辭)職,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朱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3月8日,公司作出《關于馬某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載明:免去朱某支公司總經理職務,由支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2017年3月18日,公司作出《關于馮某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載明:朱某為支公司業務二部經理。

2017年4月27日,朱某出具《簽收單》載明:“今收到貴公司關于其續簽勞動合同的相關資料,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書》、《關于拟與朱某續簽勞動合同的請示》和《公司拟續簽合同員工基本情況表》,本人在此承諾,對于是否在5月1日前遞交續簽勞動合同申請屬于本人意願,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2017年8月18日、19日,朱某兩次向公司郵寄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且公司降低了其職務及工資報酬為由,通知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

2017年8月22日,公司收到朱某2017年8月19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朱某工作至9月18日,其銀行卡明細對賬單載明2017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間的工資為41514.60元。

2017年11月4日,公司作出《關于下發的通知》,其後附有朱某的離任審計報告。

2017年12月8日,公司作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朱某同志:由于你單方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公司依照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對你進行離任審計,你在任期間涉及的經濟責任問題正在處理和整改之中。經分公司總經理室研究,同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018年3月19日,朱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員會逾期未作出裁決,于2018年5月9日出具《仲裁決定書》終結了該案的審理,朱某遂向法院起訴。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2017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41514.60元。二、駁回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按例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017年8月19日,朱某向公司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且公司降低了其職務及工資報酬為由,要求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朱某發出上述通知後實際工作至2017年9月18日,故法院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17年9月18日因朱某提出終止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本案雙方當事人在2017年4月30日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并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雖然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知朱某續簽合同,但在朱某未表示同意續簽的情況下,公司就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如上所述,公司并未書面通知朱某終止勞動關系,而是從2017年5月1日起雙方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2017年9月18日,故公司應從2017年6月1日起支付朱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至2017年9月18日。朱某的銀行卡明細對賬單載明的收入情況認定朱某2017年6月1日至9月18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415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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