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動人心的胡鑫宇基本已經沒有生還的希望,這是除了學校和當地警方之外所有人的看法。他們依舊不惜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一遍又一遍的演着搜尋連續劇,明明知道沒有結果還是在那裡折騰着?當然,這是對生命的尊重同時給予社會的交代!
若孩子是安全的,那麼這隻是一個簡單的學生自己離校的事件,一點也不複雜,對校方也不會構成所謂的太不利影響。因此,證明孩子之所以找不到,即大寫的四個字,“他不安全”。
孩子是怎麼失去生命的?
首先用幾個假設,接着以排除法來判定孩子是怎麼失去生命的?
情況①.通過很多信息來源,我們知道孩子的學習壓力特别大,孩子不願意繼續讀書心裡有強烈的回家欲望。隻是回去擔心被父母責罵過後還是會送回學校,于是選擇了走極端結束自己生命,但他不知道這對學校意味着什麼?
情況②.校園的暴力情況,孩子與同學之間的争執導緻孩子出了意外?
情況③.學校工作人員對孩子責罰或者别的身體傷害造成孩子與家人的天人永隔?
種種迹象表明,情況①的可能性更大;而情況②的概率不是不可能;隻是情況③基本可完全排除在外,因為學校不可能做不利于己的傻事,其也沒有作案的動機。值得一提的是,不論孩子是怎麼沒的,但孩子在校失去生命的消息一旦被外界知道,學校的前途基本就會因此斷送掉。
隻是學校不知道的是,即便胡鑫宇的下落永遠“不浮出水面”,學校的聲譽同前面的推斷基本沒什麼兩樣!為什麼說就學校的聲譽來講,孩子能不能被找到已經不那麼重要了?
其實,我們每個人的心裡都有了答案,校方以不予承認社會的質疑,企圖用隻要找不到胡鑫宇,校方就能用孩子是自己離校的借口來搪塞,以此來維護學校的聲譽。然而他們忘了,就現在的情況,事實上學校的形象已經和找到沒有生命體征的胡鑫宇沒什麼區别,甚至更壞!
當下社會上90%的聲音都一緻認為,孩子是被學校藏匿的,因此找不找得到孩子已經不重要,這名為緻遠的學校已經完完,唯一區别是孩子的親屬,包括整個社會“永遠”也見不到他了。由于沒有直接的證據能證明孩子沒有了生命體征(人都找不到),法庭永遠也不能對嫌疑人定罪,即便是衆所周知這個人有罪也不能,胡鑫宇被找到便是那對學校最不利的證據!
不論毀屍滅迹罪或者沒有生命體征藏匿罪也好,隻要找不到證據,一切質疑都隻能建立在紙上談兵之上,最多校方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進行民事賠償。但小編認為,除了民事賠償之外,這些日子政府或者民間投入的人力物力都應當算到學校頭上!
學校應被整個社會被判有罪,應當對胡鑫宇親屬進行賠償的依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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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胡鑫宇自在校失蹤情況若一直找不到其人情況下,學校怎麼對孩子親屬進行賠償?【以下引用北京教育委員會,北京教育法治發布的一則2016年學生失聯學校賠償真實案例!】
截圖↓
原文↓
在校中學生走失,誰之過?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鄢陵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某中學對在校某中學生的走失應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2016年秋季,原告韓某的女兒小韓進入被告某中學學習,韓某于每周星期一早上将小韓送到學校,星期五下午接回家中。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某中學因考試需要給其他班級騰教室,小韓所在的班級放假。放假當天,學校通過發送“校信通”的形式,向學生家長發送了放假的消息,但因韓某未加入某中學的“校信通”業務,不知道學校提前放假的事情。直到兩天後,韓某聽到其親戚的孩子給家人打電話讓接其回家時,才得知女兒所在班級于星期三下午放假的消息。
韓某随即趕到學校,得知女兒已于放假當天下午離校,但一直未回到家。同日,韓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通過調取監控、走訪得知,小韓在放假後和同學一起離開學校去附近超市買了些物品,又到同學姥姥家玩了一會兒,後同學将小韓送到村西邊的水泥路口,小韓獨自順着水泥路往西走了,至今不知去向。
2019年9月,韓某向鄢陵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中學賠償其因尋找女兒産生的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共計44.9萬餘元。2020年4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中學補償原告韓某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損失共計5萬元。該判決生效後,被告某中學履行了上述判決内容。
2020年11月,韓某向鄢陵縣法院申請宣告女兒小韓死亡。2021年11月,法院依法宣告小韓死亡。之後,韓某以某中學未盡到管理職責導緻女兒失蹤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中學予以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中學作為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習、生活的學生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義務。學生平時在校住宿期間,學校應該對每個學生的家庭地址及其家長的主要聯系方式予以統計建檔,以便學生在有突發情況時能及時和家長取得聯系。本案中,被告某中學疏于管理、缺乏責任心,對如原告韓某這類沒有開通“校信通”業務的家長未采取較合适的方式通知放假消息。
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安全保護,是家長和學校共同的責任,原告韓某作為小韓的父親,在将小韓送入學校後,未主動與學校或班主任溝通将其主要聯系方式提供給學校,也是其沒有盡到責任的表現。同時,鑒于小韓走失時已年滿14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已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預測到自己行為的後果,其在學校提前放假時沒有主動告知家長而是選擇自己回家,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某中學對小韓的走失應負主要責任,原告韓某及小韓也有一定的責任,故酌定被告某中學承擔70%的責任為宜,遂依法判決其賠償51.9萬餘元,精神撫慰金酌定為3.5萬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内容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相關法律依據,學生在校發生意外死亡排除刑事案件,那麼學校應當賠償不低于90萬元人民币的民事賠償!
文末:根據河南省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鄢陵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案例,胡鑫宇不論找到與否,其就讀的學校都應當賠償家屬不低于90萬元人民币,同時承擔整個社會及政府投入的一切人力物力開銷,即便法庭不能對學校定罪,在全社會人們心裡來講他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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