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與我簽訂挖掘機《銷售合同》約定:呼敏(身份證号:152728197301273936)購買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的EC360BLC沃爾沃挖掘機一台,價值194萬元,當日付給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20%價款和稅金共計467280元,剩餘款項按照按揭貸款的方式每月向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按月支付,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也于當日将挖掘機送到交貨地點伊旗巴圖塔村四社,當時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在伊旗上灣有個銷售分公司,挖掘機的購買地點在伊旗上灣,為此,雙方全面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然而,《銷售合同》第八條約定:質量保質期為12個月,賣方的所有保證均受限于沃爾沃建築設備(中國)公司質量保證條例。
沃爾沃建築設備(中國)公司質量保證條例第8條明确了不在質量保證範圍内易損件、磨損件的除外條款,噴油器損壞不在除外條款中,可該挖掘機運行在2012年4月14日時,發動機出現故障不能工作,經多次向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聯系,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派工程師來查看後說,是發動機的噴油器損壞,并無理拒絕了呼敏質保期的保修要求,呼敏着急的要完成承包的工程,多次請求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按質保條款修複,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多次推诿和拒絕,無奈之下,訴至伊旗人民法院烏蘭木倫法庭,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烏蘭木倫法庭拟支持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的請求,當時,呼敏為了能盡快處理案件,就在伊旗法院将案件撤回起訴,直接去呼市訴在呼市賽罕區法院,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又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呼市賽罕區法院以(2012)賽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駁回了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不服該裁定,上訴至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2012)呼民轄終字第77号民事裁定駁回了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的上訴請求,此時,已經是2013年,案件才進入了實體審理階段,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提出呼敏所用的柴油、配件不對,操作不當等理由,呼市賽罕區法院組織鑒定機構對油品和配件進行鑒定,經呼市旭剛二手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鑒定,油品和配件完全合格,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又提出呼敏對機器操作不當,呼敏将司機的操作證、上崗證及培訓證提供在呼市賽罕區人民法院,該院以(2012)賽民初字第1164号
民事判決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保修呼敏購買的該台序列号為16586型号為EC360K1.9挖掘機,并判決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賠償我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3年12月30日該挖掘機停用期間的損失117915元;後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上訴于呼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目前很快就要有判決結果。後來,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2014年2月21日将呼敏訴至呼市賽罕區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讓呼敏返還該挖掘機,支付呼敏所欠的按揭貸款并賠償違約金,呼市賽罕區法院以(2014)賽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決駁回了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要求返還挖掘機和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支持了要求支付按揭貸款的訴求;該案雙方沒有上訴,該判決書已經生效!呼敏對判決書強制執行在即,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談小中卻在2014年10月23日晚11時許,領着黑社會的人将呼敏所雇傭的工人用暴力控制一個多小時,将挖掘機搶走拉回呼市,呼敏當即向伊旗公安局報了案,伊旗公安局也派刑警出了警,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後來又告知呼敏此案不立案,呼敏找過公安局長,也找過伊旗檢察院的檢察長,讓督促立案,檢察院稱搶挖掘機的行為是個治安案件,返還挖掘機是個民事案件,讓去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但是,迄今為止,伊旗公安局治安大隊也沒有按照治安案件立案,也沒有去調查,更沒有去見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的相關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此,呼敏拟向侵權行為地伊旗法院提起侵權之訴,就先向貴院提起訴前财産保全申請,請求法院裁定扣押内蒙古遼鞍機械有限公司談小中占有的呼敏所有的序列号為16586型号為EC360K1.9沃爾沃橘黃色挖掘機一台停放于伊旗法院。伊旗法院不予立案,也沒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隻是說,挖掘機不好保全回來,異地不讓拘留人。後呼敏又向伊旗法院起訴侵犯财産權的民事訴訟,伊旗法院以不屬于本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不給立案,也沒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呼敏及其呼敏的公司作為合法經營的公民與法人,照章納稅,也為伊旗做了一定的貢獻,合法财産挖掘機被他人以暴力手段搶走,且在咱們伊旗的轄區内,法院說是刑事案件,公安局說是民事案件,就這樣相互推诿,誰也不管。
四年官司,訟訴費、律師費、挖機首付款等等費用高達100多萬元,現在購機用戶、當事人一無所有,此事件媒體将繼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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