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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所得稅稅前扣除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0 21:13:01

職工福利費所得稅稅前扣除标準? 首先應該确認該支出應該歸集到職工福利費科目進行核算,關于支出是否屬于職工福利費還是應該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可以參考本人此前發布的文章《企業給員工的職工福利費需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麼?》進行歸集确認,國稅函[2009]3号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内容:,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職工福利費所得稅稅前扣除标準?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職工福利費所得稅稅前扣除标準(企業發生職工福利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1

職工福利費所得稅稅前扣除标準

首先應該确認該支出應該歸集到職工福利費科目進行核算,關于支出是否屬于職工福利費還是應該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可以參考本人此前發布的文章《企業給員工的職工福利費需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麼?》進行歸集确認,國稅函[2009]3号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内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其次是不可以全額扣除,扣除比例有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最後是核算應該單獨設置賬冊,國稅函[2009]3号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确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确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内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财企[2009]242号第六條第四款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确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

那麼企業發放的職工交通補貼、供暖費補貼、住房、通訊待遇可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如果屬于職工福利費,且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那麼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如果不屬于職工福利費,而是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進行了申報,那麼全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927号建議的答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三條規定,職工交通補貼和供暖費補貼屬于職工福利費。也就是說,企業發放的職工交通補貼和供暖費補貼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稅前扣除。由于國家稅收制度與企業财會制度規範的目的不同,兩者之間将産生一定的差異,這是為了防止稅基受到侵蝕,确保國家稅收收入的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927号建議的答複》第三條規定:2015年5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号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您在建議中反映的企業福利費超支問題,對于其中符合條件的福利性補貼,可按本公告規定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從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或緩解福利費超支問題。

财企[2009]242号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币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那麼企業給員工購買發放的工作服裝可以扣除麼?這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着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同時新地稅發[2010]82号第四條第六款也有相應規定:企業為職工訂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裝備、用具支出,可以作為經營管理費用稅前扣除。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作為福利費進行所得稅處理。

那麼企業給員工發放的實物要怎麼處理?首先要把發放的實物視同銷售,确認無票收入,一般以發放實物的公允價值确定銷售收入金額,然後在确認該支出應該歸集到職工福利費科目進行核算還是應該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進行核算?按照歸集的科目正常處理就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及将貨物、财産、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财産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稅函[2008]828号第二條規定:企業将資産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内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号)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産的公允價值确定銷售收入。

财企[2009]242号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币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産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将本企業産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國稅發[2006]187号第三條規定:(一)房地産開發企業将開發産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币性資産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産,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确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産的平均價格确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确定。

國稅發[2009]31号第七條規定:企業将開發産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币性資産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産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确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确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産品市場銷售價格确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産品市場公允價值确定;

  (三)按開發産品的成本利潤率确定。開發産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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