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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時間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0 13:07:51

修改第2/2009号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咨詢期由8月22日至10月5日,為期45日,期間共舉行8場咨詢會。為使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澳門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修法意向,咨詢專題網頁在咨詢期間推出常見問題集。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時間(澳門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咨詢問題集)1

問題集

Q1為甚麼要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

當今世界正經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全球和區域安全形勢錯綜複雜,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國家面臨更複雜多變的安全和發展環境,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國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曆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日益繁重艱巨。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在“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要持之以恒和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事業,築牢與中央保持高度一緻的國家安全防線。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時間(澳門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咨詢問題集)2

國家在2015年7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貫徹了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澳門積極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确保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确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基本要求。

維護國家安全是持續性工作,永遠在路上。2009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現在回頭看已算落後,澳門應加快修訂工作,避免“窪地效應”。

Q2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遵循了哪些原則?

1.遵守憲制。嚴格遵守憲法要求,全面落實《基本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活動。

2.問題導向。有效解決《維護國家安全法》在規範設計和落實執行上存在的問題,系統完善實體法和程序法内容。

3.尊重傳統。尊重澳門自身法律傳統,實現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協調配合。

4.保障人權。遵守适用于澳門的人權公約,保障居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得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Q3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基本方向是甚麼?

1.明确國安法律定位。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積極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使該法成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

2.完善相關刑法規定。随着安全形勢的變化,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部分規定存在缺漏或犯罪構成有待完善等問題,部分旨在處理可歸責者的規定,也未能有效回應上述不法行為的獨特性、嚴重性和危險性。因此,有必要及時完善相關刑法規定。

3.訂立專屬程序規定。當前,《刑事訴訟法典》的一般程序性規定未能完全适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隐蔽性和複雜性。有必要在《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增訂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适應的專屬程序規則和特别訴訟措施等,從而更能有效實現公正,以及保障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

4.加強防範外部幹涉。當代國家安全威脅已由政治、國土和軍事等傳統安全領域,向社會、經濟和網絡等非傳統領域延伸,這為外部勢力幹預澳門特區事務,或利用澳門特區進行分裂、颠覆、滲透或破壞國家的活動,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間和更多的可能性。然而,現行法律所定的犯罪主體範圍、不法行為種類過于狹窄,需要完善。

5.保障居民合法權益。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既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澳門居民的生命财産安全以及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有關人權公約适用于澳門的規定,以及澳門法律所确立的原則和精神,不得損害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Q4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否妨礙澳門居民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國家安全是居民權利和自由實現的前提條件,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能夠更好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屬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範疇。特區一如既往地尊重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适用于澳門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循法制軌道進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

Q5為甚麼說《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澳門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于2009年實施,其定位是特别刑法,主要規定了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實施以來,該法發揮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作用。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國際及周邊區域社會環境和安全形勢不斷變化,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保障也應與時俱進,應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按照澳門特區立法技術規範,進一步完善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規定,同時,明确立法目的及宗旨、國家安全的概念、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及組織保障等一般性規定,令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成為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而不是局限于刑事立法。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時間(澳門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咨詢問題集)3

Q6為甚麼修改分裂國家罪?

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條将分裂國家的手段限定為“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這是比較狹窄的,未能完整地體現國家維護領土完整的意志,未有考慮分裂國家行為的非暴力情況,例如以武力相威脅或其他非法行為。一切分裂國家的活動都必将遭到全體中國人民堅決反對。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

Q7為何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為“颠覆國家政權”罪?

此次修法建議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修訂為“颠覆國家政權”,相應完善該罪構成要件,增加試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确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等罪狀,并涵蓋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颠覆行為。對國家根本制度的破壞是對國家安全的嚴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外,對中央其他政權機關的颠覆也是對國家安全的嚴重破壞。颠覆的手段不應限于暴力或武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該條列舉的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西班牙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以暴力或威脅侵入部長會議或某自治區政府會議所在設施者,或以脅迫或各種手段阻礙中央政府或某自治區政府的成員自由參加有關會議,如不按其他更嚴重犯罪論處者,處2年至4年徒刑。

Q8《維護國家安全法》為何專門規定“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根據《刑法典》第25條,故意使他人産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隻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以正犯處罰。根據第26條第1款,對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實,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以從犯處罰。盡管《刑法典》已經規定了教唆犯和從犯,但為加強預防、阻吓及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以及回應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此次修法,針對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的叛國罪、分裂國家罪、颠覆國家政權罪,亦即教唆未遂的情況,建議仍處罰教唆人;而針對任何協助和支持他人叛國、分裂國家或颠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無論是否從犯,建議均予以處理。因此,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Q9為甚麼将“竊取國家機密”修改為“侵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屬于國家層面早已明确且廣為大衆接受的概念,澳門有必要直接予以參照,将《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國家機密”改為“國家秘密”。國家秘密被非法公開或被不獲許可的人接觸,不隻是在犯罪人因職務或勞務的身份、或執行當局任務而保有國家秘密的情況下才會發生。事實上,知悉并洩露國家秘密的主體既可能是因特定身份而持有秘密的人,也可能是其他無特定身份的人。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使之非法公開或被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均是侵犯國家秘密的表現,因此需要相應修改法條的标題。

Q10為何修訂“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

事實上,與境外敵對勢力建立聯系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已演變為聯系雙方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或團體,甚至一方是個人,另一方是組織或團體,且聯系一方或雙方的組織或團體也可能不具有表面上的“政治性”。随着犯罪手法的日益變化,聯系雙方的互動方式也越見多樣,不僅包括接受外國實體或人員的指示、指令,或收受金錢或有價物,以及協助外國實體或人員作出有關行為,還可表現為主動請求外國或境外實體或人員實施或串通實施的情形。建議對現行有關規定作适應性修訂,犯罪主體不限于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并且更全面地概括聯系方式,從而使透過建立多種聯系方式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個人、組織或團體,都能夠依法受到制裁。(稿源:澳門月刊澳門新聞通訊社澳門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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