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清華大學一老教授在一次演講中,指出我國《居民身份證》存在四處錯誤,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筆者認為教授的說法有些地方值得商榷。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是我國法定的證明公民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公安機關簽發、制作的居民身份證,是一個嚴肅的法律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法》)來制發;居民身份證上的那些内容,從法律視角來看,應該用“法言法語”來衡量其是否規範、正确、專業。
老教授指出的第一處錯誤是,身份證的正反面信息不一緻,正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用的是“居民”,背面是“公民身份号碼”用的是“公民”,兩者表述不一緻。老教授認為,正面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證”,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公民的身份證件,該叫什麼名稱,我國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2003年6月28日,國家頒布了《居民身份證法》,确認了我國公民的身份證件名稱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實際上這條規定說明,“居民身份證”上所說的“居民”應當包含了“中國公民”的含意,且居住在境内的才有資格申領。所以,把中國公民的身份證件,确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是無可厚非的。
老教授指出的第二處錯誤是,身份證背面第三行“出生”二字不嚴謹。教授說,應該是“出生日期”,單是“出生”二字,可以理解為出生地、出生家庭等。
這一點,教授分析得很正确。《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等”。從這條規定來看,《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了“出生日期”,公安機關簽發的身份證背面顯示的是“出生”,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描述的“出生日期”來作為登記項目,而采用了簡潔的方式“出生”,也許設計者是為了考慮版面整潔、簡單而為之,這是不嚴謹的。筆者認為,公安機關還是應當按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出生日期”來作為登記事項。這一點,筆者贊同老教授的說法。
老教授指出的第三個錯誤是,身份證背面最後一行“公民身份證号碼”表述錯誤。教授認為18位數字不應該是“公民身份号碼”,而是“公民身份證号碼”。
《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規定表明,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限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号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号碼國家标準編制。這個規定表明,居民身份證上的号碼,是每個公民身份的終身編碼,而不是身份證号碼,平時所說的身份證号碼,隻是口頭之說,是不規範的。所以,公安機關根據《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來編制的号碼是公民身份号碼,而不是身份證号碼。
老教授指出的第四個錯誤有兩種說法,一種是認為持有長期有效身份證的人,其“有效期”标注為“從某年某月某日到長期”,“長期”是一個過程,不時臨界點,沒有“到長期”之說;還有一種說法是,身份證背面有效期表述不正确,教授認為,長期有效的身份證件,應該有效期标注成“長期有效”,而不是”長期”。
《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規定, 十六歲以上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其中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從“某年某月某日——長期”,确實不妥,所以,筆者認為身份證正面“有效期限:長期”才是正确的。如果采取這種形式,就應當取消有效期的起點日期(即身份證的辦理日期),筆者建議身份證的正面“有效期”下面增加一個“簽發日期”項目,說明這個證是何時簽發生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就有簽發日期);如果用“有效期限:長期有效”,第二個“有效”顯得重複、累贅,身份證的設計隻要嚴謹、規範、簡潔就行。
我們要學習老教授的敬業精神,老教授及網友們的一些建議,可供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居民身份證法》時參考。
當前,一些地方《居民身份證》電子化,從電子身份證來看,其全稱是《居民身份證電子憑證》,載明的内容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簽發機關、有效期限。其中把“出生”改為了“出生日期、“有效期限”後面顯示“某年某月某日—長期有效。
這說明,老教授指出的問題,也得到了公安機關的認可,并部分采納。有錯就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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