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體罰學生不幸身亡?據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官方微博消息,針對網傳廣州市方圓實驗小學一名教師涉嫌體罰學生一事,廣州白雲公安31日淩晨做出通報經查,發帖人劉某承認女兒被體罰吐血情節等系其編造的謊言,同時她也無法提供女兒哮喘診斷的有關病曆證明(5月31日 中國新聞網),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教師體罰學生不幸身亡?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據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官方微博消息,針對網傳廣州市方圓實驗小學一名教師涉嫌體罰學生一事,廣州白雲公安31日淩晨做出通報。經查,發帖人劉某承認女兒被體罰吐血情節等系其編造的謊言,同時她也無法提供女兒哮喘診斷的有關病曆證明。(5月31日 中國新聞網)
5月30日早上,廣州市民長劉某發布長文反映廣州市方圓實驗小學一名教師涉嫌體罰學生緻吐血,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廣州白雲警方介入調查後,事情的真相終于浮出水面:發帖人劉某承認其女兒因遭體罰吐血、淩晨2時被老師威脅毆打、送老師6萬元等情節,系其為擴大影響而故意編造的謊言,照片展示的衣服“血迹”實為化妝品和水,其女兒目前精神狀态良好。接診劉某女兒的醫院也證實,就診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均未提及哮喘病史和吐血的情況,劉某目前亦無法提供其女兒哮喘診斷的有關病曆證明。
劇情瞬間發生反轉。毫無疑問,這是一起利用網絡炒作教師體罰學生的惡性案件,劉某的行為恐怕已經涉嫌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诽謗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随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很多人利用網絡做掩護,躲在在電腦後面發洩對他人的不滿,發帖造謠诽謗他人,嚴重影響了他人正常的現實生活。可見,網絡是把雙刃劍,網絡在給廣開言路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為诽謗他人打開了方便之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9月公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并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該《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诽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诽謗罪是情節犯,“情節嚴重”才會構成犯罪,而一般的诽謗行為,隻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行為處理。兩高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同一诽謗信息實際被點擊、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廣州白雲警方在調查中發現了劉某涉嫌雇請人員進行網絡炒作的相關證據,其所發微博轉發及評論已超過140萬,毫無疑問,劉某的犯罪情節已經不是一般的嚴重了。
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劉某反映的教師體罰學生一事屬實,涉事教師當然會受到嚴肅處理,輕者停職停課,調離教學崗位,重者還會被開除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憑空捏造事實诽謗教師,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被誣陷诽謗的教師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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