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走私油非法經營罪?案情回顧因生活所迫,甘某大量制造并銷售假冒的“金龍魚”調和油、大豆油,非法經營數額高達5萬元以上日前,犯罪嫌疑人甘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被北京市昌平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賣走私油非法經營罪?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回顧
因生活所迫,甘某大量制造并銷售假冒的“金龍魚”調和油、大豆油,非法經營數額高達5萬元以上。日前,犯罪嫌疑人甘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被北京市昌平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
承辦檢察官介紹,甘某原是進京打工人員,後因生活所迫起了非法牟利之心。2015年4月初,甘某從北京回龍觀永輝、美廉美超市散量購進元寶牌食用油,從河北大量購買非正規的帶有“金龍魚”牌标識的紙箱、瓶蓋、瓶貼、封條等成品,在其暫住地完成“金龍魚”調和油、大豆油的勾兌以及貼标更換,産量每月達10多次,每次10餘箱。随後,甘某将假冒“金龍魚”注冊商标的食用油銷往城北市場、個人超市。2015年12月,甘某在給經銷商劉某送貨過程中,因群衆舉報而被查獲。
根據公安機關從甘某暫住地起獲的帳本以及制假的各種包裝材料,截至2015年12月22日,初步估算甘某非法經營數額已達5萬元以上。
日前,犯罪嫌疑人甘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被昌平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之規定,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3條的“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甘某假冒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達五萬元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示,君子愛财本是人之常情,但是應當取财有道。隻有在不觸犯法律的前提下,以誠實和信用為基礎,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錢财,才能獲得心中的坦然;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食品時應當理性謹慎,不要貪圖小便宜,盡量通過超市、門店等正規渠道,強化自我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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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魏心怡(實習)
編輯| 孫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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