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項目上遇到這樣的問題,建築給的商鋪與中庭挑空區域邊緣間的寬度(所謂“回廊”)隻有1500mm,而且在商鋪門外需要設置雙層卷簾作為防火分隔,卷簾箱的寬度就接近1500mm,排煙口就沒有位置設置了;如果建築給的這個“回廊”足夠寬,排煙管和排煙口放下了,可能也就不去研究這個問題了,既然遇到了這個問題我想我們還是研究一下,畢竟這個首層“回廊”寬度做到再小,也不會影響到人員疏散,而且這個寬度越小會讓首層商鋪面積最大化。
作為顧問,我們希望我們的研究在不違法規範的情況下能讓業主利益最大化。
如上圖,綠色的區域為首層商鋪與中庭挑空之間的寬度,即首層“回廊”,目前建築設計給出的是1500mm,而按圖集《防火門窗12J609》雙層卷簾箱的寬度是1100~1500mm,如下圖:
如果該“回廊”不設置機械排煙設施,剖面應該是這樣的:
我們采用的卷簾箱按1400mm計,并在“回廊”設置一根噴淋管的話,需要1700mm的寬度,建築在目前寬度情況下需要增加200mm的寬度,如果需要設置機械排煙,最建築“回廊”寬度最有利的是将排煙管擺放到商鋪内(主要電氣橋架及空調水管考慮走後期走道),“回廊”需要寬度約為2500mm(當然如果排煙管走走道,在保證現淨高的情況下,“回廊”寬度還要加寬),如下圖:
即在原無機械排煙需求的“回廊”寬度上增加了800mm,如果商鋪面寬10米話,就損失了8個平方,當然這個不能僅僅從商業價值上去探讨,再高的價值空間也還是必須要遵循現行規範規定,特别是對于審圖,必須要有規範依據。
其實這個問題不是第一次讨論了,公司其它項目同樣遇到過,被審圖公司提出要求修改圖紙,須在首層“回廊”增設排煙設施,意見是:不論這個“回廊”多寬,商業建築的中庭回廊必須設排煙設施,與出挑長度無關。而依據是,《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标準》GB51251-2017第4.1.3條規定:
本項目又恰好是商業,按照此條,若是“回廊”就逃避不了設置排煙設施。
但是個人在專業上有點鑽牛角尖吧,我覺得必須說服自己,按個人理解,設置排煙設施的2個條件,一是考慮人員停留區進行疏散;二是可燃物較多;但是從這兩個方面來說,商業首層的這個“回廊”一般可以不具有這兩方面的功能,不同于二層及以上的回廊,二層回廊與中庭間一般是采用卷簾分隔的,二層以上的回廊肯定承擔的就是疏散的任務,而且着火時,卷簾放下,煙氣集聚必須要進行排煙,保證清晰度,利于人員疏散,即使卷簾在商鋪牆側,此“回廊”仍是作為疏散的通道使用(不可能跑到中庭,是挑空區域);而一層“回廊”卷簾在商鋪門側,人員疏散是通過後勤走道疏散的,不需要通過前面的回廊疏散;即使此處有人,因回廊首層與中庭底層在同一平面,人可以直接跑到中庭再跑出去。所以我理解首層的“回廊”沒必要單獨設置排煙設置。
就此問題争論不下,規範有明确了“商店建築的回廊應設置排煙設施”,既然規範已明确,這就不是按個人觀點來判斷的,必須遵循規範,那我們隻能回歸到建築定義的本身上來,來看看一層商鋪與中庭區域這個寬度到底算不算規範上所說的“回廊”,到底什麼是“回廊”?
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05,第二部分術語,
本術語強調“回廊””是二層及二層以上的回形走廊(中間是挑空區域),所以前面我們談的這個首層區域不能稱為“回廊”,它沒有“回”形的概念,那我認為就不能去套《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标準》GB 51251-2017第4.1.3條,因為它的性質确實不一樣(上面已經解釋了首層該區域與二層回廊性質上的區别)。
不過,這裡要補充一下,新一版規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沒有了回廊的定義,所以查“回廊”的定義隻有回到2005版規範的定義了。(其實防排煙圖集上也是将二層及以上中庭周邊的走廊區域标注為“回廊”)
通過以上的分析,個人認為中庭的最底層商鋪在邊緣設置防火分隔(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等),那麼商鋪與中庭镂空區域之間的寬度區域(所謂的“回廊”)是不必設置獨立的排煙設施,而是可以将它劃到中庭一個防煙分區内的。當然設計了排煙措施肯定更安全、更可靠、更容易通過審圖,但對建築本身造成了面積和淨高上的損失,所以我在此提出來讨論,并沒有要冒犯“規範”的意思。
以下是一個剛開業項目的商業中庭圖片,在首層商鋪用的是防火玻璃加噴淋,中庭與周邊未設置擋煙垂壁,即沒有考慮最底層中庭“回廊”區域設置獨立排煙設施,以作為佐證,供參考讨論。
我也翻了翻防排煙圖集,圖集上是有多種情況,但是對于防火分隔不是很明确,未見類似情況,此處是否值得參考呢?!以上是個人的淺薄看法和微不足道的觀點,歡迎提出您的想法我們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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