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介買房或租房,中介費由客戶全出嗎?不一定 團隊小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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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租房過程中或者買二手房過程中,中介費應該全部由客戶出嗎?答案是:不一定。目前多數的市場行情都是客戶(買方,購房人,購買人和承租人,租客)全部承擔中介費。平常工作中很多業主(出賣人,出租人)都覺得客戶應該來承擔中介費。很多客戶所接觸到的經紀人也會告訴他,要去承擔全額中介費,然後适當優惠一些。但是下面的内容可能會跟我們平常所了解得不一樣。首先來學習《民法典》關于中介合同的定義,再了解什麼是房地産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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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一下《民法典》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房地産經紀職業導論》第一章第一節節選:房地産經紀是指房地産經紀機構和房地産經紀從業人員為促成房地産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産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房地産經紀服務的委托人,即提出房地産經紀服務需要的單位或個人,是房地産經紀服務的需求者,主要包括房地産出賣人、出租人、購買人和承租人。
房地産經紀是一種市場化的有償服務,房地産經紀機構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向房地産經紀服務的委托人收取房地産經紀服務費(即傭金)。
房地産經紀而言,按服務方式分類,主要分為房地産居間與房地代理兩大類。
房地産居間是指房地産經紀機構及房地産經紀從業人員按照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約定,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房地産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地産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經紀行為。房地産居間是起源最早的房地産經紀方式。
房地産代理是指房地産經紀機構及房地産經紀從業人員按照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産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經紀行為。
綜上所述,不管是中介服務,還是房地産經紀(居間,代理)都是委托人來出這個中介費(報酬,傭金)。我們在這裡看到有一個很明确的一個定義:出賣人、出租人、購買人和承租人都是委托人。因為代理服務是比較少的,且代理人的費用很明确,就是委托人全出,這個我們不再讨論。平常在我們生活中很常見,經常接觸得比較大的中介,貝鍊系,其他大小房産中介,她們的整個服務就是居間服務。那麼業主,客戶都是委托人,中介費是否應該由客戶全出,則打一個問号。
目前在一二線城市,因為是一個“賣方市場”,房源少,客戶多,業主相對強勢,具有話語權,更多選擇權,所以很多時候就是我們客戶來承擔這一個中介的費用。但是随着市場變化,行情起伏,房源更多,客戶外流,在慢慢轉化的過程中,由“賣方市場”轉換為平衡市場,再成為為一個“買方市場”。“買方市場”,作為客戶可以有更多的房源可以去選擇,話語權更多,有更多的議價能力,那麼不管是租賃和二手房中介費,都可以去和業主協商溝通,均攤中介費,或者押金減少,租金付款方式變短。在我們平常作業過程中所接觸的業主,租賃行情不好的時候,房子在偏遠地區的業主都會主動去降租金,主動跟經紀人說:可以分擔中介費,讓其多多推廣房源,早日出租。
經紀人協助搬家
現在有些地區已經開始試點,就是業主和客戶各分攤一半中介費,這種模式試行以後,中介的成交量很快有大量提升。客戶通過中介平台能快速地去租到合适的房子,因為成本降低了以後,大家更願意去選擇靠譜的中介平台篩選房子。而對業主而言,也可以在短時間把房子出租出去,減少空置期,少支出物業費,提升效益。三方皆因此獲益。相信後期的市場發展會越來越好,維持一個良性平衡的狀态。而對客戶而言,則會是更受益的。既可以選擇中介平台去挑選大量的優質房源,使其租房成本或者購房成本降低,節省時間,也能享受中介的完善服務,租到/買到合規低價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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