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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如何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30 17:26:40
年金保險概述

一、年金保險的含義

年金是一系列定期有規則的款項支付,分為确定型年金和不确定型年金。

确定型年金不含保險因素,如按月繳付的房租、定期發放的工資、抵押貸款的分期付款、零存整取等。

而年金保險為不确定型年金,是指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并按約定的時間間隔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年金領取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但通常情形是同一人。年金保險的給付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終身的。

市場上年金保險通常包括兩類:一類是養老年金保險。養老保險通常采用年金保險的方式,按保監會發布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養老年金保險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第二、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年。

養老年金保險一般為終身年金保險;另一類是教育年金保險,該年金保險是兒童教育金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多以定期年金保險為主。

(一)年金保險合同的組成主體

一般而言,年金保險合同的主體可分為兩類:

1、年金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包括年金保險人與投保人,屬于直接關系。保險人即經營年金保險業務的人。根據我國《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均可經營年金保險。

投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年金保險合同,提出投保申請并繳納保費的人。

2、年金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包括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年金領取人、年金給付受益人和死亡給付受益人, 屬間接關系。

被保險人為年金保險的保險标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存為年金保險金支付的條件。

年金領取人是指年金保險合同約定領取年金收入給付的人。

年金給付受益人是指領取保險金的人,可為投保人自己、被保人或他人。

死亡給付受益人是指死亡保險金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在累積期間或在年金給付保證期(例如10年)内死亡,保險人需給付死亡金給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或其他未指定)的死亡受益人。

一般而言,被保險人通常就是年金領取人,因為年金保險本質上屬于生存保險,年金通常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給付被保險人(即年金領取人)。但是有時年金領取人也可為保單約定的、除被保險人之外的“受益人”,這時通常被保險人死亡,而保險公司承諾的一些保底給付尚未支付完畢,這剩餘部分就支付給受益人。

(二)年金保險合同的成立

像壽險或者其他保險一樣,年金保險合同的訂立,也需雙方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緻并以形成書面契約。年金保險合同的成立,大緻分為下列四部分:

1、要約

即通過業務人員或代理,招攬年金保險,邀請準保戶向保險公司提出要約。

填寫年金保險投保書,繳納首期保費,然後保險人對此要約表示同意,簽發年金保險保單給予承諾。

2、承諾

當年金投保人把投保書與首期保費繳予保險人時,保險人要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要約。如果保險人認為投保人符合規定要求,即可接受要約、簽發保單,并給予承諾。投保人收到保單後,有至少10天的猶豫期,保監會2012年公布的《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人身保險的猶豫期應不少于10天。

但因年金保險并沒有道德風險,不少保險公司給予20天甚至更長猶豫期。

3、對價

所謂對價,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作為交換給予另一方當事人的有價值商品、服務或承諾。年金保險合同與其他保險合同一樣要求有價值的對價,即年金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給予保險人的對價是投保人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保險人給予投保人的對價是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年金保險責任。

4、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年金保險對有行為能力的定義與壽險規定相同。許多年金保險承保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鳏寡孤獨、殘疾人員的生存權利,年金保險具有高度人道性和低度道德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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